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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药品零售企业监管暂行规定——“擦边球”玩不转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06
     本报江苏讯 驻店药师挂名不上岗,不凭处方变相销售处方药,药品购进记录填写不完整……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这些违规行为,目前国家有关法规缺乏处罚细则,个别企业因此打起了“擦边球”。日前,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式下发《关于加强常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对药品零售企业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根据该《暂行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药品监管部门将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40条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企业驻店药师营业时间不在岗,药品监管部门将给予其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处方药销售,进行整顿,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无专职药学技术人员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一经查实,药品监管部门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不能提供购进药品合法票据,票、账、货不相符,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监管部门将给予其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将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假药,一经发现,将公开曝光,并依法从重处罚。

    (蒋爱花),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