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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又出重拳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2.09
     以后,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网站上,将可以见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该措施源于近日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自此,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一旦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该措施在出台之前就被业内称为“黑名单”,经过长时间的酝酿,终于在近日出台,此规定也被视为是国家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又一重拳。

    根据该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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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列入当地“黑名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但是名单是以省为单位,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以示公平,该措施也设立了听证制度,它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但听证内容不包括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

    另外,该措施还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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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所在医疗机构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另外,规定还称,卫生行政部门将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药品等相关行政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据记者了解,该方案的出台,是卫生部经过长时间酝酿的结果。去年6月份,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就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卫生部准备设立“黑名单”制度,至于此制度中信息如何核实、“黑名单”如何向社会公布、如何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进行惩罚等,卫生部正在制定一个完整的管理办法。而在去年12月初于深圳召开的第56届全国药品交易会上,中纪委驻卫生部监察局局长王大方就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透露,今年治理商业贿赂将持续进行,而在相关的规定上,将更加细化,其中就提到了“黑名单”制度,在他的介绍中,该规定已经基本成型——听证制度、以省为单位制订“黑名单”等措施都已呼之欲出。而在已经颁布的规定中,也给各省预留了细化的空间——规定第十条称,“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百拇医药(江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