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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药师挂名”现象之我见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12
     看罢2007年1月15日中国医药报药店周刊《“挂名药师”不可不治》一文,我深有感触。目前,仍有少数药店存在“药师挂名”现象——由于这些挂名药师很少甚至不到挂职的药店上班,不能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从而给消费者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

    对此,笔者认为,目前采取以下措施可有助于治理药师挂名现象:

    首先,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制定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办法,明确驻店药师的职责和罚则。对不能在职在岗的驻店药师,一次查实给予警告,两次查实未在岗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取消其在该企业的驻店资格,5年内不得到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担任驻店药师。有了类似的法规约束,就可以较好地保证驻店药师在职在岗。

    同时,规范驻店药师资格登记。建议有关部门统一发放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资格证书,除登记驻店药师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及执业单位外,还应记录被聘用情况、审核情况以及继续教育、变更、处罚、注销等情况。这样,药监部门只要审核驻店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就可以知道驻店药师的从业信息,从而杜绝同一药师在多家零售药店挂名的现象。

    此外,由于目前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招聘执业药师尚有一定难度,要避免这些药店出现“挂名药师”现象,当务之急就是加强这些药店从业人员的培训,做好他们的职称评定工作。以我县为例,我们和县人事部门一起,对我县药品零售企业中具备一定学历并达到任职年限的人员,经规定时间培训学习,考试合格的,发给药师技术职称证。同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对全县农村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农村药学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这样,在不能完全配备执业药师的情况下,至少这些药店有了药师和基本的药学人员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同时,这样一来,这些县以下药店也就不再需要“挂名药师”来“撑门面”了。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尽管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药师挂名”现象,但这一现象的彻底消失,最终还需要药师队伍的壮大、素质的提高,以及执业药师法的确立。

    江苏涟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陈永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