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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何时休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12
     据报道,来自苏北的打工妹万芳(化名)在吴江一家电子企业工作了3年之久,一个月前在公司每年一度的职工体检中,因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被公司辞退。

    应该说,随着医学、社会的进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活环境正在变得越来越宽松了,过去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有所减少。比如,过去通行的不准乙肝病毒携带者报考公务员的规定,已经取消,但是“乙肝歧视”现象并未彻底绝迹。比如,几乎就在万芳被公司解聘的同时,广东第一起“乙肝歧视”诉讼案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受理:湖北某大学生以对方“乙肝歧视”为由,将东莞一家港资企业告上法庭。

    笔者认为,“乙肝歧视”仍不断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一些单位担心乙肝病毒携带者劳动能力下降,甚至可能会因传染等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或其他麻烦,因而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二是一些员工平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敬而远之”,一旦得知自己与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起共事时,工作时就感到不踏实,生怕随时被病毒传染,这给单位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了借口;三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本人害怕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是携带者,每当受到歧视时,不敢公开主张维权,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乙肝歧视”。

    实际上,乙肝传播的途径主要是血液传播、母婴垂直传播、性传播三种,一般的工作、就餐是不会传染的。乙肝病人只要肝脏功能正常,也完全可以从事正常的工作和学习,人们应该对乙肝病人持宽容态度,不应该歧视他们,用人单位更没有必要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设置就业门槛。《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乙肝歧视”既与科学相悖,又是一种违法行为。

    要彻底告别“乙肝歧视”,需要大力宣传有关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需要全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尊重,也需要乙肝病毒携带者树立生活和工作的信心。

    (金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