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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柜台”定义之惑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14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2.14
“出租柜台”定义之惑

     如今,药品专柜在药店十分盛行。只要管理得当,专柜能给药店带来不菲的效益。(特约记者 伍华 摄)

    “我们还没有收到相关的文件,至于应该怎样界定药店的出租柜台行为,还真不好说。”2月9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福生堂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对“出租柜台”的概念模糊。

    而就在几天前的1月31日,黑龙江召开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会议,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云龙在会上表示,今年该省将以保证本省生产的药品不出重大质量问题为整治重点,同时要严惩药店出租柜台等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平价大卖场的盛行与药店多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器械等专柜出现在药店里。据了解,广州的一些平价大卖场一般都有10多个专柜,让专柜进驻不仅可以降低药店的经营成本,而且可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药监部门打击药店“出租柜台”行为是为了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对此,许多药店老总都持支持态度,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在理解“出租柜台”的定义上,业内存在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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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的界定

    深圳金活医药集团是依靠代理国内外名牌药品和保健品起家的民营企业。据了解,金活集团旗下的金活医药有限公司计划在2~3年内,于全国范围内建立1000个金活专柜,该公司市场总监李从选向记者透露:“以前我们发展专柜主要以百货超市为主,下一步的目标是药品大卖场。”

    李从选表示,以前进入百货超市都是对方提供场地,他们公司向对方缴纳一定的费用,人员聘请、管理等一切由他们公司负责,他们打算进入药店开设专柜也沿用这种方式。当记者向他提出,这样做是否属于“出租柜台”的行为,李从选用不太肯定的口气说:“我觉得只要我们是合法经营,不卖伪劣产品,应该不算违反相关规定吧。”

    那么,地方药监部门的说法是怎样的呢?

    “我记得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条例里,没有明文禁止药店‘出租柜台’,但在规范性的文件中曾有几次提到。”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李亚伟回忆说,“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们认为,如果厂家将产品交给药店经营,应该不算‘出租’行为;如果厂家只是付给药店一点钱,租用药店的柜台自己经营产品,就算违规。类似这样的药店我们已经清理了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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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李亚伟也承认,划分“出租柜台”行为没有一条明确的界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药监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其实只要双方对柜台的使用签订协议,构成合同关系,就是违规出租柜台。但现在药店设立专柜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也是出于生存需要,只要不是售假,我们不会追究。”

    对于“出租柜台”的定义,上海市连锁经营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俞稚玉从法律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设立的专柜是否属于“出租”性质,应从经营主体来判断,如果经营的主体不是一个人,合约构成租赁关系,业主通过收租来实现经营的过程,就是出租行为。

    规范的意义

    据俞稚玉介绍,对于在药店出租柜台的行为,以前有许多业内人士都持反对意见,主要原因是药品零售行业发展的时间不长,如果允许专柜进入,将造成药品零售行业的零售技术成长缓慢,对于药店的发展不利。

, http://www.100md.com     “不过,近几年这种观念发生了转变,因为设立专柜的风险小,在各行各业都大量涌现,经营者转化为物质的提供者,如果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这种形式值得肯定。”在对专柜这种形式的积极意义予以肯定的同时,俞稚玉也指出,“不过,药品是特珠商品,药店的经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健康,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建议药监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考虑到形势的发展与药店的实际情况,将规定具体化,以便下面的基层工作人员在执行相关规定时,既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又有利于药店的发展。”

    2006年,药店数量的增长势头不减,由2005年的23万家骤增到27万家,药品零售终端网络变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自建销售网络的费用太高,金活转而大力发展卖场专柜。李从选告诉记者,他们看中了药品零售终端的巨大潜力,相关的筹备工作已在广州、上海等几个主要的大城市展开。

    记者了解到,在大型的连锁企业里,目前对专柜的管理还是比较规范的。广州某知名药店的一位女店长告诉记者,专柜的事宜由公司来谈,而管理由药店负责。但问题在于,按照俞稚玉的观点,管理上的统一并不等于药店不存在出租柜台的行为。

    记者从汪旭口中了解到,药妆虽然在东北的药店还不太盛行,但设立专柜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我们的合作方式是由店里统一管理,利润分成。如果药监部门有具体的规定不允许这样做,那么我们也会严格执行。”, 百拇医药(陈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