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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制剂监管需要更高要求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26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2.26
     新《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消费者如果发现药店经营医院制剂,一是不要购买,二是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新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8月1日起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届时同时废止。

    消费者到医院看病开药,除了能买到药厂生产的药品外,还经常会拿到一些包装并不精致甚至“没名没姓”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医院制剂。医院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不同于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市场上一般没有供应,患者可以在医院药房凭医师处方购得。但由于其质量、疗效、不良反应等没有经过充分的临床研究证实,也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许可,因此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

    据了解,最初建立医院制剂室的目的是补充市场不足,满足患者需求。北京市几乎每家二级以上医院都有自己的制剂室,药剂师自行研究、开发了一批疗效好、价格低、用途广的医院制剂,以眼膏、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口腔充填剂、妇科外用药为主。医院制剂中有不少还是医院的拳头产品,是临床医师、药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智慧的结晶。再加上多年不定期的临床实践与应用,为其积累了丰富的、有价值的资料,也在医、患之间树起了良好的口碑与声誉。如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就有多个自配制剂在市场上没有供应,另外还有一些自配药市场上虽然有同名药供应,但眼科医院的配方更为独特,疗效也更加显著,故仅广东就有50家医院要求调剂使用眼科医院的这些独家自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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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由于种种原因,医院制剂也存在不少问题:不少医院制剂在品种结构上与药厂制剂存在重复,特色制剂很少或者没有;生产条件、生产环境不能适应国家认证要求;设备利用率不高,大批设备处于半工半停状态;制剂质量相对较低,包装比较粗糙;医院制剂的使用期限不清楚;制剂人员实行轮岗制,制剂专业知识欠缺;医院制剂管理不善,存在事故隐患;价位与价位差等问题比较普遍;无须严格审批,有一半只有企业自己的生产标准,以致让那些小医疗机构在药品价格及安全监管上钻了空子,也给患者服药带来了安全隐患。如出现西安儿童喝了医院制剂昏迷的事故、沈阳中药师承包医院制剂室做假药的案件等等。

    为加强管理,相关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医院制剂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对缺少或无质量标准的制剂和其他不符合条例和办法的制剂,一律整顿剔除;《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然而,要药店禁卖医院制剂,效果不一定乐观。为了让在临床医疗不可或缺的医院制剂不失传,笔者建议,与其禁止药店卖医院制剂,不如顺应潮流地开创出医院制剂发展的新局面,生产合法的医院制剂让药店卖。只要尽快建立合法的医疗机构制剂单位、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数据库,进行准确、合理、恰当的定位,对有发展潜力的医疗机构制剂,鼓励其申报药品批准文号,并在包装标签以及说明书上标明制剂名称、规格、批准文号、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产品批号、有效期、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向患者提供优质、高效、实惠的医院制剂,就能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使药店、患者、医院、政府获得共赢。, 百拇医药(曾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