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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应包括成本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26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2.26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多次提到“违法所得”,但却没有明确的定义,这给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困惑,各类专家及系统内工作人员特别是稽查人员对此也是众说纷纭,争论的焦点是“违法所得”究竟应不应该包括成本。本人根据药品监督执法实际体验认为,“违法所得”应包括成本。

    首先,从法律的公平及立法原意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两个相对人分别购进劣药100盒,其中甲药品已销售,乙未销售,如果按“违法所得”中不含成本的方法计算,则劣药已全部销售的甲所受到的惩罚很可能比劣药尚未销售的乙还要少一些。这种推理同样适用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其他的违法行为。这就不符合法律的原意和法律的公平了,法律对于造成损害大的肯定要重打击。

    其次,从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来说。药品是事关人命的特殊商品,一旦出现问题直接损害人体健康,药品管理实行前置管理,所以《刑法》有单独的制造销售假劣药品的罪名,对于药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应不遗余力。我们对药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应加大力度,类似于“违法所得”的这类问题应从严计算。

    最后,从法理学及相关同类法律法规关于此类问题的解释来看。一、引用“赌资”、“毒品资金”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用于购进违法药品的资金也是违法资金,虽不致于像“毒品资金”管得那样严,但如果确实已用于购进假劣药的资金应属违法,而这就是假劣药的“成本”,应予没收;二、部分类似法律文件中也有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药品也是商品的一种,这个回复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据此,笔者认为,药械行政执法中“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而应计算其全部销售收入。应加大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应慎用,因为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民法的规则,他们是会逐级向供货方追偿,终究会落在药品生产者的身上,适用此条就是减轻对生产假劣药品者的打击,这不符合法律原意。, http://www.100md.com(钱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