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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法提供合法票据行为需区别对待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03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常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合法票据以核查药品来源,然而有些行政相对人无法提供合法票据或仅有供货方出库记录或销售清单。遇此情形,有的执法人员在询问后简单地以向无证企业购进药品予以处理,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妥,应对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情形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无任何票据。

    这种情况有两种情形:一是购药时有合法票据但后来弄丢了;二是确实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对于前者,执法人员应及时向行政相对人所交待的供货方核查同种药品的销售记录、出库记录,还可根据调查需要跟踪供货方的采购、验收等情况,经查实确系该合法企业销售的药品,并有证据证明当时已出具了合法票据,那么执法人员不应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而应责令行政相对人及时改正,保存好所有票据。对于后者,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有力措施追根溯源查处非法供货窝点。

    二、仅有出库记录或销售清单,但无正式发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要求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因此,无论是药品批发企业还是药品零售企业在购进药品时应索取合法票据并留存备查。但考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赊货款的实际,正式发票要等到付款或结账时才提供,因而可允许企业在货款未付之前以出库记录或销售清单作为合法证据。但若企业货款已付,尚无法提供合法票据的,执法人员可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合法票据,但发票上未注明药品的批号等内容,不能证明发票上的药品就是行政相对人经营、使用的药品,且货款已与供货方结算清楚。

    这种情况下应给行政相对人提供合法票据一定的期限,如三天到七天等,若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正规发票可免予行政处罚,否则按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依法处理。

    福建省建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郑日好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