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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87881
《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二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