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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药师调剂处方须“四查十对”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13日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吕诺)卫生部12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应当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对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