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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快法治化建设推动社会进步——“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呼吁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综述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17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积极参政议政,在审议有关法律案的同时,呼吁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呼吁内容涵盖药械管理、公共卫生等直接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及公众广泛关注的其他领域。

    ■在与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

    ▲关于药械管理立法

    关于药品管理立法,代表委员的议案、建议、提案涉及家庭过期药品管理,对违法药品广告、生产假药行为的处罚力度、药品价格管理等诸多方面。

    全国政协委员、中山大学博士生导师毛蕴诗建议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日”。“目前我国法规没有对医药企业回收过期药品作出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可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作为制药企业的药品售后服务法定义务写入《药品管理法》,还可考虑设立一个过期药品回收基金。”他说,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备用药品,但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家庭药品中30%~40%超过有效期3年以上,82.8%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的习惯。大量家庭过期药品如果得不到有效管理,一旦流入不法商贩或不法医疗机构手中,重新进入市场流通,后果十分严重。他援引一项统计数据说,目前农村市场三分之二的过期药都是从各种家庭小药箱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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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首席专家邵一鸣认为,对虚假药品广告光靠经济惩罚是不够的。今年你罚他20万元,明年他做虚假广告可以挣1亿元。对这种企业就要吊销执照,更严重的应该依法处理。

    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大学教授迟宝荣建议加大对生产假药行为的处罚力度。他说,在西方发达国家,做假药的一旦被抓住,就判终身监禁,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平认为,应尽快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8条规定:“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按照新药申请管理。”据此规定,批准新药不看成分,只要包装、规格、剂量、给药途径中的一种或几种改变后都可以成为新药。这种规定存在漏洞。储亚平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还应对药品的名称进行规范,统一为“通用名”。药品一般有三种名称,即化学名、通用名和商品名。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如百服宁、泰诺、必理通、感冒清、白加黑等都是“对乙酰氨基酚”的商品名。这些药品在遇到药品降价政策时,厂家都会有降价药品停止生产、更换名称和包装后再次登场的案例。随着降价药的消失,一夜之间又冒出了更多的“新药”,如已经不常见的普通红霉素药品,“重生”后市场上有47种名称,价格是普通红霉素的10倍。“老药”变“新药”的背后,实质是“老药”变“新价”。储亚平说,一定要从法律法规入手,严格新药申请条件:主要成分不变的药一律不准再申请为“新药”,并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干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韩忠朝建议,建立药品从定价到招标的全程听证会制度——药品生产厂家定价听证会、药品跨省市经营定价听证会和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听证会,引进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民众等终极消费方代表,并增加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各方人员的决定权由选票决定,但是消费者方的代表决定权不得小于50%,拥有否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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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器械管理立法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新民晚报主任记者李葵南指出,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十分紧迫。该条例对于假冒伪劣以及过期的医疗器械没有法定概念,而医疗器械产品的合法与否,仅以是否注册为惟一判定标准。这样,即便发现了假冒伪劣的产品,也只能参照无注册产品条款执行。且相关罚则既无法约束生产企业的故意制假行为,又缺乏对假冒伪劣器械产品经营使用者的监管,从而无法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同时,部分药监工作人员欠缺医疗器械专业知识,相关注册人员权力过大,法律对他们权力的制约又无规定,很可能导致腐败。李葵南建议尽快修订《条例》,并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李葵南提出的修订方案共十二章,九十一条(相关内容见本刊第7版)。

    ▲关于公共卫生立法

    在公共卫生立法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院长徐秀玉认为,应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徐秀玉说,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对医疗卫生事业进行规范和调整。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公民、医院(公立、民营、社区医疗站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在增进人民健康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把医疗卫生服务、医疗保险制度、卫生行政管理、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投入等都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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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宁波市政协主席王卓辉建议,尽快制定狂犬病防治工作条例。他说,自1997年起,全国部分省份狂犬病发病呈逐年上升趋势。“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人一旦发病死亡率高达100%的急性传染病。”王卓辉说,近年来公众养犬大量增多,城市的宠物犬、农村的看家犬数量明显增加,而且犬只管理不到位,犬免疫接种率不高。公众对狂犬病危害认识不足,有不少被犬咬伤的患者未采取正确的伤口处理及疫苗接种措施。他认为,对于狂犬病,各方面的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综合防治工作力度不足。一些地方的卫生、农业、公安及药品监管部门没有发挥协调作用,一些狂犬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狂犬病的预防与控制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王卓辉说,目前我国狂犬病防治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但狂犬病的发生、传播又因各地情况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流行态势,经济状况差异又增加了预防接种的难度。因此,对控制和消灭狂犬病必须有专项法规作保障。他建议,在切实加强狂犬病综合管理和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国范围狂犬病常规性监测系统的同时,尽快制定狂犬病防治工作条例。

, 百拇医药     ■在公众广泛关注的其他领域——

    ▲关于廉政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中纪委副书记夏赞忠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已通过了中编办审批,但具体挂牌和运作时间尚未确定。针对有人大代表提出的《廉政法》应尽快出台的建议,夏赞忠表示,由中纪委和监察部牵头就制定我国反腐败专门法律的专题调研已进行了很长时间,目前仍在调研阶段,至于何时提交全国人大列入立法规划,时间尚不明确。

    ▲关于信用信息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副院长袁承东认为,目前我国在信用方面的法律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要把信用体系建立起来,最重要的是抓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亟需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应主要界定好三个关系:一是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二是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它应当包括总则、个人信用信息、企业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的异议、信用信息公开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以确保其实用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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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告管理

    全国人大代表马平一提出应及时修订《广告法》。马平一说,当前,虚假广告泛滥成灾。虚假广告为什么能大行其道?法规滞后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广告法》1995年开始实施,其中许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广告业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难以进行有效规范,致使广告诚信问题突出,守信者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惩处,“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改《广告法》,对虚假违规广告采取更严厉的处罚。

    ▲关于听证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财经大学教授纪尽善建议制定一部程序严格、可操作性较强的《听证法》。他说,由于没有可操作性较强的专门法律法规,一些政府部门不能充分尊重民意,一些听证会流于形式。因此,十分有必要制定一部程序严格、可操作性较强的《听证法》,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有4部法律对听证程序作出过明文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证、《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听证、《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环境听证。但是这些规定比较分散,缺少严格的程序规定及责任追究机制。《听证法》应按照公正平等、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提高效率等基本原则,对听证会的适用对象、组织者资格、代表的产生办法、信息公开方式、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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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法》

    浙江企业界的11位代表则提出应在《公司法》中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他们认为,现行《公司法》总则中“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的规定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表述过于简单,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安全生产、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建议将其修改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社会责任”。

    本报记者 杨卫青,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