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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医师如何执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1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将医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种。《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医师的执业活动在《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得较为明确,而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活动有哪些,哪些执业活动是允许的,哪些执业活动是受限制或禁止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不太明确,作为基层医生中的一支庞大队伍,执业助理医师有必要对自己的执业行为有清醒的认识。

    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执业助理医师在注册后,可以在注册允许的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内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但是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即不得独立进行执业活动。这也表明,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非独立执业活动的原则,对所有地域都适用,无论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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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乡级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规定了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乡级医疗机构中独立进行执业活动,但又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根据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二是从事一般的诊疗活动而不是特殊的诊疗活动。

    根据诊治的情况和需要包括根据病人病情的需要和医疗机构工作情况的需要。如病人病情复杂、属疑难杂症的,就不能由执业助理医师独立进行诊治,而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机构工作情况的需要是指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人员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如果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已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就不能让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一般的诊疗活动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上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都不属于一般的诊疗活动。2.一般的诊疗活动都是不需要患者或家属履行签字手续才能进行的诊疗活动,因此如果某一检查或治疗需要患者或家属签字,那么这一检查或治疗就不是一般的诊疗活动,如手术、输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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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村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中执业。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立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村卫生室中独立进行执业活动,但和在乡级医疗机构中执业一样,也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根据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二是从事一般的诊疗活动而不是特殊的诊疗活动。

    此外,执业助理医师无论在任何医疗机构中执业,均不得超出注册的执业机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的限制。(作者系北京鼎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百拇医药(孙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