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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药品安全委托乡镇属地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3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3.23
     本报讯 近日,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共容”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重庆市明确区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内设机构中,须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乡镇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经法制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重庆市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依照委托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乡镇药品安全监管人员接受委托部门的培训、考核和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在具体操作中,重庆市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和各乡镇的实际情况,依法将可以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或部分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包括监督检查权、违法制止权、行政处罚权、提请处罚权)、委托受托双方法律责任、委托期限等协议事项。

    乡镇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工作重点是净化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提高农村药品质量保障水平。采取定期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购销渠道、储存养护条件、质量管理制度等事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无证经营药品、游医药贩兜售药品等违法行为。

    为确保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重庆市政府要求,区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纳入预算,市级财政给予必要支持。(李英学),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