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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19063
云南特大跨省销售假药案宣判——涉案人员被依法判处1~2年不等刑期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24
     本报山东讯 8月4日至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青岛召开了第一届药品国际合作战略研讨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司室、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评价中心的负责同志,北京、上海、吉林、浙江、山东、云南及青岛、淄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代表一致认为,应加快研究申请参加国际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在原合作的基础上确定草药国际合作的重点地区和国家,开拓新的渠道,进行实质性工作;积极研究参与打击假劣药品的国际合作,进一步配合做好世界卫生组织湄公河打假项目。

    (国讯)

    前不久,云南特大跨省销售假药案(本报2006年4月1日曾以《追根溯源一网打尽》为题做过报道)宣判,涉案人员汤建华等4人被依法判处1~2年不等刑期。

    ■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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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21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汤建华和汤华茂犯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潘怀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田晓东犯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6月至2005年4月间,被告人汤建华,汤华茂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先后多批次从省外购进大量假冒的“地奥心血康、三金片、吗丁啉、银杏叶片、感康、风油精、罗红霉素胶囊、康必得”等,并非法刻制相关药品经营企业的业务用章,伪造药品销售证明材料及销售凭据,先后假冒四川天奇药业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将药品销售给田晓东、潘怀荣、云南瑞源药业有限公司等,销售金额1285210.5元,其中汤华茂参与销售金额937210.5元。

    2005年6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在汤建华、汤华茂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价值1349929.3元的假劣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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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间,被告人田晓东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将从汤建华、汤华茂处购买的药品销售给云南瑞源医药公司谢某,销售金额55675元。

    被告人潘怀荣在明知从汤建华、汤华茂处购买的药品是假劣药品的情况下仍将其销售给曲靖康桥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60120元。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材料有: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商请公安机关查办函;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材料;案件侦办有关材料;被告人的供述记录;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药品检验报告;票据鉴定结论;扣押车辆等。

    ■庭上辩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四被告人均无异议。

    被告人田晓东、潘怀荣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汤华茂辩解,自己只是为汤建华开车送货、提货,并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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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汤建华辩解,自己的销售行为是合法经营行为,且在进货时一部分是持有“三证”的情况下进的货,应属合法经营;在仓库扣押的印有他人名字(“赵烈阳”、“黄阳生”、“杨传富”)的药品不应该认定为自己的药品。

    被告人田晓东、潘怀荣的辩护人辩称,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汤华茂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仅仅是驾驶员,负责送货,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被告人汤建华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罪处罚,且在所扣赃物中只有部分是汤建华的。

    ■法院认定

    法院经查证最后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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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药品,均要开办相应的企业,且该类企业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药品与人的生命健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从事药品有关的生产、销售都有严格的审批和限制条件,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取得相应资质。

    被告人汤建华、汤华茂、田晓东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即进行药品销售,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三被告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潘怀荣虽具有销售药品的合法资格,但其在明知是不合格药品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被告人汤建华提出的其持有“三证”所购买销售的药品系合法经营的辩解,因其所持有的“三证”并非其个人合法取得,故对这一辩解不予采纳;对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仓库内查获的印有他人名字的药品归属问题,因所查获的药品均是在被告人汤建华所租用的仓库内发现的,且该仓库只是其个人使用,经公安机关查找,未查找到“赵烈阳”、“黄阳生”、“杨传富”等人,对这一辩解,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故对这一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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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告人汤华茂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汤华茂只是参与提货送货、负责开车的辩解,符合查证的事实,法院予以采纳,但对于其辩护人认为汤华茂无犯罪的主观故意,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华茂明知被告人汤建华无经营药品的资格,仍积极参与送货提货,负责开车,其行为是和被告人汤建华一起共同实施的典型的共同犯罪行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

    对被告人田晓东、潘怀荣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汤建华、汤华茂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竞合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由于查获的不合格药品尚未予以销售,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应在二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而本案非法经营罪从情节、数额来看,应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非法经营罪重于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汤建华、汤华茂的犯罪行为按照竞合犯罪的原理,应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对被告人汤建华、汤华茂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竞合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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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汤华茂在和被告人汤建华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仓库查获的货值金额为1349929.3元的药品因尚未销售,属未遂,对这一部分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建华、汤华茂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汤建华、汤华茂、田晓东、潘怀荣的亲属在庭审后分别为各被告人交纳了一定的罚金,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扣押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因其所有权不属于被告人潘怀荣,应予发还该车的所有权人昆明济世医药有限公司。

    ■判决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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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告人汤建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其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止),并处罚金三百四十七万元。

    二、被告人汤华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六年九月十四日止),并处罚金二百七十七万元。

    三、被告人田晓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四、被告人潘怀荣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五、扣押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发还昆明济世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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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告人田晓东被扣的现金3000元,予以折抵罚金。

    本报记者 赵宗祥 通讯员 王辛

    ▲编后:常言道,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枪口,再聪明的犯罪分子也难逃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汤建华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多次购进假冒药品,非法刻制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的业务印章,伪造药品证明材料和销售凭据,并销售假冒药品。从表面来看,这些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从更深一个层次来看,这些违法行为破坏了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给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了很大影响,尤其是非法刻制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的业务印章、假冒其他企业药品的行为,不但直接损害了这些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他们的声誉,导致一些品牌企业面临信誉危机。所以说,涉案人员汤建华等4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是罪有应得,这也正应了那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俗语。, http://www.100md.com(赵宗祥;王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