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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乐死的言论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30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3.30
     赞成

    “安乐死立法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是对人的生命的敬畏。”

    人生在世,不仅应有优生、优育的权利,也应该具有优死的权利。生命的意义,在于有价值、有尊严地存在。一个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生不如死的绝症患者,只有痛苦和无奈,是谈不上任何价值和尊严的。那么法律就不仅有责任,而且有义务赋予无可救药的绝症患者以体面死去的权利,赋予他们拒绝痛苦折磨的权利。

    ——2007年3月14日《南方周末》 著名社会学家、杂文家朱铁志

    “试点安乐死合法化。”

    “目前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还不成熟,所以建议国家先在某个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关规范性规定和条例,加强个例研究,作为试点,积累经验。我相信,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人民大众对权利和义务在观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受到了冲击,在生与死问题上有着唯物主义崭新的认识,这些都将为安乐死立法打下坚实的人文基础。”

    ——2006年3月10日《新京报》政协委员赵功民

    反对

    “时机不成熟。”

    中国学界早在1987年就开始讨论安乐死。但是学者认为,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就是说,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各种条件也还不成熟。当然,网友的讨论距离立法还很遥远,网友要发言不需要任何条件。不过也要承认,安乐死的问题不是中国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甚至也不是中国目前有能力解决的问题。在社会范畴内,死的问题就是生的问题,生的问题解决完,解决好,才有空间有条件去讨论死的权利、死的方式。

    ——《南方都市报》2007年3月15日社论

    “安乐死可能会成为抛弃病人的借口。”

    “我是个医生,关于安乐死我想谈一下看法!什么样的人需要安乐死呢?医学上无法救治的人,怎样证明无法救治?谁来证明呢?那一级的医疗机构才能证明呢?很多病人现在在部分医生眼里,是不治之症,但医学会有奇迹发生,而且生命也会发生奇迹,如果病人被安乐死了, 医生可能真的变成杀手了,而病人就真的成了冤死鬼了。如果医生医德缺失,安乐死就会成为医生借口;而病人家属如果对病人没有爱心,产生厌烦心里,安乐死就会成为抛弃病人的借口。”

    ——柴静博客2007年3月13日: 网友留言, http://www.100md.com(赵贤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