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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价高于市场价,该不该给顾客补偿?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2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4.02
     ▲本期模拟场景

    冬、春季节是治疗感冒类药品的销售旺季,很多药店都选择这个时候协同厂家开展促销活动。这天,张大爷走进了正在搞感冒药促销的药店,小王热情接待了他。“大爷,我们这里近期正在搞感冒药促销,买够150元的感冒药,赠送价值50元的内衣一套。”张大爷一听,认为是件好事,于是就买了150元的感冒药,拿着赠品回家了。过了两天,张大爷气呼呼地来到药店,找到正在值班的小王:“你骗我吧,我昨天到商店看到同一品牌的内衣才35元一套,你怎么说是50元?要不你再给我补上15元的药。”小王说:“大爷,我们这是厂家搞的活动,而且活动已经搞完了,不能给您补。”张大爷非常气愤:“你这是在欺骗消费者,你不给我解决,我要到消费者协会去告你们。”面对此景,药店该怎样处理?

    ▲预告模拟场景

    4月模拟场景2:A药店和B药店仅一墙之隔,自然成了竞争对手。一天,一位顾客在A药店买了一瓶儿童钙片,可过了一会儿,该顾客却回来要求退货。原来该顾客去了隔壁的B药店,B药店的店员说这种钙片不是名牌产品,也不适合儿童服用,说得该顾客半信半疑,所以回来退货。A药店店员一听就来气了,生硬地说本来药品可以给退,可因为顾客是听信了B药店店员的话而来退货,所以决不给退。顾客很生气,说不管是听了谁的话,药店都应该给自己退货,况且自己刚买了一小会儿,药也没有开封;如果实在不行,给换成其他品牌的钙片也行。可不管顾客怎样说,店员就是不给退换。顾客无奈地走了,临走留下一句话:“以后再也不到你们药店来了。”读者朋友,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会怎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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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请于4月6日前回复。

    5月模拟场景1:李先生是药店的老顾客,一天,他因患感冒鼻塞来药店买药,药师小吴没有多问,便向他推荐了滴鼻剂。因为滴鼻剂是非处方药,小吴就没向李先生做任何说明。几天后,李先生气冲冲地来到药店:“吴药师,你怎么能推荐我使用这种滴鼻剂呢?我有多年的萎缩性鼻炎,药品说明书上明确写着萎缩性鼻炎禁用,而我已使用了这种药。我要求药店赔偿我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小吴赶紧解释:“您先别着急,荐药时我对您的病情并不知情,您在用药前没有仔细阅读说明书,出现这种情况责任主要在您,换句话说,即使您有严重的萎缩性鼻炎,只用几天药是不会使病情加重多少的。”李先生一听气更大了:“你怎么这样说话,有事没事也不是你说了算的,我找你们领导去。”面对此景,小吴应该怎么办?

    ▲编者注:请于4月20日前回复。

    5月模拟场景2:董先生看了保健品“脑××”的广告后,觉得对孩子学习会有好处,为了让孩子在中考时考出好成绩,他便在中考前一天到某药店买了一盒“脑××”,让孩子服用。谁知第二天上午开考前,孩子上吐下泻,还发烧,只好立即到医院治疗。就诊时医生问董先生:“孩子昨天有没有吃什么东西?”董先生一想,除一日三餐外,还吃了“脑××”。医生怀疑孩子是吃“脑××”才得的病。董先生知悉后,让妻子看着孩子,自己回家拿着未吃完的“脑××”怒气冲冲地走进药店,说昨天买的保健品是假货,把孩子吃坏了,影响了孩子考试,药店必须赔偿医药费。营业员小吕接待了他,并说货没问题,还拿出从某公司进货的发票给他看。可董先生既不听也不看,并说药店不赔钱他今天就誓不罢休。面对此景,小吕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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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注:感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食品药品监管局高万山提供场景。请于5月11日前回复。

    联系: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南路甲2号中国医药报社经济新闻部支卫东(邮编:100082)

    电话:(010)62213355-2201

    (010)-6221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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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一:婉言相劝不予补偿

    ●进货渠道不同

    同一品牌的内衣,商店里出售的商品和药店里的赠品价格不一样,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因大致有以下方面:一是两者的购货量相差悬殊,导致价格差别较大;二是两者的进货渠道不同。由于购货量较多,商店一般直接从内衣生产厂家进货,价格自然便宜些;而药品促销企业出于促销需要,购买数量不会很多,大多从代理商或者批发商处进货,价格高一些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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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张大爷的质疑,小王应耐心向其解释清楚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取得张大爷的理解,不应简单地以“厂家促销活动已结束,无法再补”等理由来搪塞。其实,张大爷的“气”更多的是针对店员的态度,而不是仅仅冲着15元的差价。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程华

    ●普通商品没有限价

    国家为了确保群众用药方便,对常用药品实施了最高限价,但对于诸如服装之类的商品,则没有限价规定。也就是说,药店在赠送给顾客服装类赠品时,赠品的价值有不同的衡量标准。比如,促销企业在购买这批赠品时价格是50元,但商店购进同类商品时价格可能远远低于50元,这是“货源渠道”不同使然,并非生产企业和药店的主观过失。因此,小王可婉言谢绝顾客的请求:“是这样的张大爷,您不能仅仅以品牌相同就认为价格一定相同,其实影响商品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如购进渠道不同、款式风格不同、质量等级不同、生产批次不同等,都有可能造成商品价格的差异。就拿这次的赠品来说,您说其他商店是35元,但有的顾客曾反馈说在其他商店还有卖60多元的呢,而我们总不能再向顾客索要10元的差价吧?所以说,价格不是问题,消费心情才是最重要的,希望您能正确看待商品的不同价格问题。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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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让张大爷“换位思考”,并利用价格的“波动性”进行说服,应该可以“化干戈为玉帛”。

    河南省偃师市翟镇东洼药店 任凤阁

    ●一分为二看待问题

    首先,药店违规促销在先。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因此,药店协同厂家开展的“购买150元感冒药赠送价值50元内衣一套”的活动方式,违反了上述规定,药监部门应当予以查处。

    其次,对已发生的促销行为,药店不必给顾客补偿。因商家有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只要商品定价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上限,产品没有质量问题,小王就不必给张大爷补偿,但应该耐心向他说明情况。

    湖南省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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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二:有错必纠满足要求

    ●药店为违规行为埋单

    药店在适当的时候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本无可厚非,但是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都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该药店的促销活动违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及GSP相关规定:药品销售不得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该药店正是采取了附赠礼品这一销售方式,并且在礼品价格这一问题上出现争议,使消费者有被骗上当的感觉。因此笔者认为,药店应该为自己的违规行为埋单,给消费者补回15元的差价,就当作为“违规”而交的罚款,因为说到底都是“违规”促销惹的祸。该事件提醒药店,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要吸取教训,诚信经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安泰堂药店 任红玉

    ●莫借促销“忽悠”人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场景中的药店搞“买150元感冒药赠送内衣一套”的活动,本身就已违规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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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品”价格不符,使得顾客感觉受到了欺骗。其实,该促销活动中的问题还不止于赠品。试想,150元的感冒药不知顾客什么时候才能用完,会不会因药品很快过期失效成为废品而平添一份损失?还有,如果因药品保管不当或已过期而出现误服情况,那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岂不更大?

    对待“赠品”价格不符的问题,药店一方应信守承诺,在调查清楚,与供应商做好沟通的前提下,如果顾客反映属实,应及时退钱给顾客,莫让不实的宣传和价格“缩水”的赠品影响药店的信誉,使药店以后的经营陷入困境。

    山东省莱芜市益寿堂药店46分店 朱丽华

    ●先行赔偿,再由厂方补偿损失

    在消费者发现赠品促销存在欺诈行为的时候,药店不应拒绝消费者合理的要求。首先应向消费者耐心解释,用做促销的赠品一般都是由厂家提供的,而不是药店有意对消费者做出不诚信的行为。为消除消费者对药店产生的反感,可由药店对消费者先进行赔偿。然后,药店再与厂家联系,指出其行为的不当之处,使其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并让其对药店先行做出的赔偿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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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食品药品监管局 董维卿

    ●可推行药品销售积分制

    笔者认为,场景中药店的这种促销活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可取。场景中的药店搞促销活动,实质上等同于有奖销售,是一种违法行为。另外,顾客为了得到赠送的礼品,就多买药,而那些一时用不掉的药品如果贮存保管不当,极易变质,只能扔掉,这是极大的浪费。而且有的人在处理过期药品时常往垃圾袋里一扔了事,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可见,药店违规在先,应满足张大爷提出的要求,并提醒他要合理保管和使用所买的药品。今后,药店可以推行药品销售积分制,如采取年度或季度内销售金额积分,达到一定的分值,让利销售或赠送小礼品,这样做则能避免顾客一次性多买药、乱买药和场景中情况的再次发生。

    安徽省岳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三春

    ●药店经营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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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景中的张大爷是听到药店搞“买够150元的感冒药,赠送价值50元的内衣一套”这一促销活动后,觉得有利可图,才购买了150元感冒药的。事后,张大爷在商店看到同一品牌的内衣才35元一套,这让张大爷产生了受骗的感觉,对药店的诚信打上问号。况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本场景中药店的促销活动属附赠礼品销售药品的情形,属于违规行为。因此,当张大爷提出补上15元药品的要求后,药店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满足张大爷的要求,并向其道歉。

    福建省上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胡钦明

    ●创造和谐经营环境

    赠品虽然不收钱,但也不能随意提高价格,欺骗消费者;更不能以“活动已搞完”为由将消费者拒之门外,这会严重违反商业经营的诚信原则。药店应该以“树立良好形象,创造和谐经营环境”为出发点,给张大爷补上15元的药品,并向其赔礼道歉,表示以后一定纠正类似错误,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如此,才能使药店经营获得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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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沛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蒋秀曼

    ■观点三:严格自律谋长远

    ●今后经营行为应规范

    场景中药店的行为违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形式的规定。因此,应该满足顾客的要求。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今后药店在经营中应该做到: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加强自律;不借任何活动、会议等搞搭售、买药品赠商品、附加赠品销售药品等活动;制定相关的药品销售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杜绝违法行为发生;真正把顾客视为“上帝”,不欺骗顾客,卖良心药,把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范围之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艳萍

    ■观点四:将矛盾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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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厂家向顾客解释

    从本场景可以看出,顾客与药店争执的焦点在于赠品的价值。活动是厂家搞的,赠品也是由厂家确定的,药店只是协助。所以笔者认为,作为药店方面,应耐心向顾客作好解释工作,提醒顾客虽然是同一品牌的内衣,但式样、款式不同可能导致价格的差异。如果顾客确认完全相同,可以由药店向厂家联系,请厂家给顾客一个合理的解释。相信厂家一定会给顾客一个满意的答复,而这样做,药店也会给顾客留下认真负责的好印象。

    江苏省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欣

    ●向物价部门求助

    场景中问题的焦点在于赠品到底值50元还是35元。笔者认为,断定一件商品值多少钱,最权威的部门莫过于物价局,其判定结果具有公信力。因此,药店可以向物价部门求助,如果物价部门判定这件赠品赠送时的市场价值是50元,那么,张大爷自然无话可说;如果少于50元,药店应自认理亏,向张大爷道歉并补上足够50元的赠品,这样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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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漳浦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詹富强

    ▲点评

    药品促销赠礼品不可取

    首先,药品促销采取赠送礼品的行为是被禁止的。由于药品“治病救人”的特殊属性,我国对药品销售方式做了严格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分别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因此,本场景中,药店促销感冒药达到一定数额后赠送内衣的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是一种不合法行为,药店对此存在过错。

    其次,赠品也要“足额”交付。赠品不是无偿的,消费者获得赠品的前提是购买一定的商品,也就是说,赠品的成本(或者价值)已经包含在售出的商品之中,赠品也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的。参照等价交换原则,赠品的价值应当与售出商品的价值呈一定比例关系,如本场景,“购买150元的感冒药获得50元的内衣”,那么,取得实际价值35元的内衣所需购买的感冒药就不应是150元了,否则,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欺骗消费者。虽然本场景中药店作为促销行为的具体执行者,难以确定赠品的实际价值,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药店(经营者)索赔。药店在赔付后,应当向提供赠品、开展促销活动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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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药店违规销售药品过错在先,同时作为经营者,所提供的赠品低于市场同类商品价值,涉嫌欺诈,因此应当履行代偿义务,及时纠正错误行为,为顾客或退、或补药品,并在赔付完成后,向生产厂家追偿有关损失。事后,药店应当吸取教训,摒弃“礼品促销、赠药销售”等不当行为,真正在提高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合理、合法经营,促进药店发展。

    点评人:山东省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军

    ▲致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崔令师;福建省:王志伟、黄碧云、康荣辉、罗燕、饶志农、叶培成、张宏文、朱晓东、黄益峰、吕榕健、傅立;江苏省:张帆、高万山、侯宵峰、靖丽丽、李洁、梁巍、王琦、严国进、杨玉明;江西省:胡品福;浙江省:江林中;宁夏回族自治区:李静、吕海燕、马建策;山东省:肖连玉、韩凤华、李莲、马凤芸、尼丽英、任桂荣、孙淑琴、谢春辉、李娜、王新、徐敏、张晓蓬、张翼、张玉磊、柳翠清;陕西省:李选良;安徽省:刘燕、吴运生、张燕飞;四川省:范铮、范仁祥、孔祥健;河南省:靳卫军、王献波、王峰;甘肃省:杨文睿;吉林省:晏丽丽等读者朋友参与了本期话题的讨论,因版面所限,未将他们的意见和单位名称刊发,在此一并致谢。

    ——编者, 百拇医药(程华;任凤阁;李涛;任红玉;朱丽华;董维卿;王三春;胡钦明;蒋秀曼;李艳萍;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