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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产权保护需各方协同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4.09
     我们应从法律、医药卫生、社会发展政策等多个角度进一步深入研究,建立针对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特点的、有效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科技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6个部门共同制定的《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纲要》)正式发布,明确指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要为中医药建立不同于西医药的评价体系,使中医药成为我国科技走出国门的突破口。这意味着我国将有可能建立一套独立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体系,这被视为是对2006年一些人提出的“中医是伪科学”、“废除中医”等观点的正面回应。

    中医药泛指中华民族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在疾病防治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是迄今保存最完整、影响最大、使用人口最多的传统医药体系,堪称我国国粹,但由于我国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单位与技术人员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淡薄,相关管理部门对国外抢注天然药物专利的情况也缺乏有效的遏制手段和积极对策,中药配方已成世界范围内的“免费大餐”,如日本推出“汉方药”,韩国制出“韩药”,由此衍生出许多从属专利,获得知识产权后在全世界开花结果,垄断了中医药国际市场的90%,我国仅占5%,我国中医药的生存和发展状况非常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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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世界共同的科技、贸易合作规则。据报道,目前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通常采用的是申请专利保护、行政保护、绝对保密、利用其他法律法规(如商标权保护)等方式。但用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来保护传统中医药,不能保护已公开的经方,不能防止外商的不当开发,再加上昂贵的申请费等,给传统中医药的国际保护造成了很多壁垒,很难实现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全面保护。有专家建议,应针对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解决对策,尤其是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如何主张权利等具体事项,从法律、医药卫生、社会发展政策等多个角度进一步深入研究,建立针对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特点的、有效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那么,是否有《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就一定能实现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愿望呢?笔者以为,有《纲要》非常重要,它提出了传统知识作为知识产权的内涵,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开创了新局面,所列政策措施也将产生积极作用:1.加大投入。国家和地方加大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同时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和国际合作资金。2.政策扶持。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建立成果、信息的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建设一支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结合的人才队伍。3.组织协调。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参与,拓展国际合作方式与渠道。

    然而,仅有《纲要》是不够的,除需要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贯彻落实《纲要》外,还有很多事要做并做好,如用好我国已经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范围与内涵,建立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制定行之有效的、适合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专门保护制度;开展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培养从事中医药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级人才;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真正保护那些正在失传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并有效推动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和创新,从而使具有我国知识产权的中医药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应用。, 百拇医药(曾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