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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必救”需要法律保障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0日 54(总第3362期)
     据报道,在2007年医院管理年暨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强调:“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马副部长的话犹如一声春雷炸响,引来一片叫好声。但笔者认为,需要辩证来看医院和医生的“见死不救”与“见死必救”,医院“见死必救”需要法律保障。

    现实是,对需要急救的患者来说,医院和医生救治后的结局差别非常大:部分救回来了,病人却一分钱没交就偷偷跑了;部分救不回来的,病人家属就请“医闹”来折腾医院;当然,更多的是日常急诊救治的正常运转。马副部长自己也承认“医院急救欠费问题确实比较严重”,而现在的医院自负盈亏,医院不可能拿出这笔钱,否则医院就难以生存下去。

    据悉,发达国家用于医药卫生的开支约占GDP的10%以上,而中国只有2.7%。在世界卫生组织对成员国卫生筹资与分配公平性的评估排序中,中国列191个成员国中第188位,即排在倒数第四。医疗公平的核心是人人公平享有,而我国这方面的投入极为有限,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见死不救”不该打医院和医生的板子。

    可见,从道德层面谴责“见死不救”,呼吁“见死必救”,当然不可或缺,但事实又反复证明,还需有法律制度来保证,更需要完善救助机制。所幸的是,卫生部部长高强日前明确表示,医改新方案一定会在今年出台,中国要建立“全民医保”制度,但需要通过不同形式和不同渠道。

    总之,我们不是要领导一个简单的表态,而是要一个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国家应加大医疗卫生的投入,尽快出台《急救救治法》,设立“急救救治基金”,让患者和医院在对待“见死必救”方面,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见死不救”!

    (曾春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