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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51953
抽验与协查应同时进行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4日 56(总第3364期)
     某局执法人员在辖区一家医药公司药品合格区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药品外观可疑,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遂对该批药品进行了监督抽验,并依法将该批药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该批药品经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含量测定”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定性为劣药。

    该局执法人员依据药品检验结果,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该批药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该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该医药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做陈述、申辩。当该局正准备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收到了省局关于核查该案所涉及的药品质量的协查函,协查结果为:该批药品为假冒标示生产企业生产。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案所涉及的药品应定性为假药。

    对该案所涉及的药品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定性,执法人员讨论后认为:该批药品被定性为劣药、假药都有法定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完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执法人员达成共识:应将已对该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收回,同时按假药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对于药监部门的决定,该公司虽然最后履行了处罚决定,但却表现出了不满,认为同一种药品,药监部门先按劣药处罚,随后又更改为以假药处罚,行政处罚随意性较大,执法工作不严谨。

    笔者认为:上述案件中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执法依据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认定没有任何问题,之所以出现争议,是因为在监督检查中药品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没有同时进行,造成两者所判定的结果不一致。为了避免药品行政执法中再出现上述问题或争议,笔者建议在实施药品监督抽验(针对性抽验)时,应向药品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发函协查,把药品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提高办案质量,达到药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准确性。

    湖北省老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元升 李红, http://www.100md.com(王元升;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