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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51946
对使用其他门诊药品行为做何处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4日 56(总第3364期)
     ■案例:

    2006年12月18日,某县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对A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药库内有妇康片、消炎片、气管炎丸等20多种药品,但是该门诊部不能够当场提供购进发票及药品入库验收记录。次日,A门诊部负责人提供了3份药品购进发票,进货单位为C医药有限公司。其中1份购进时间为2006年11月9日,数量10种,采购单位为A门诊部;另两份购进时间分别为2006年9月24日、10月20日,采购单位为B门诊部。A门诊部未提供所有药品的入库验收记录,但承认药品是由科室承包人左某采购,药品采购资金由左某支付。

    后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从B门诊部了解到的情况是:该门诊部原科室承包人左某代表B门诊部向C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过药品两批,日期分别2006年9月24日、2006年10月20日,药品采购资金由左某支付。但是2006年11月24日左某在与B门诊部解除合作关系后,将购进药品全部带出B门诊部。从C医药有限公司了解到的情况是:左某代表B门诊部于2006年9月24日、2006年10月20日向C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过药品两批。之后,左某又代表A门诊部于2006年11月9日向C医药有限公司采购1批药品。采购时左某均出具了A、B门诊部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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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调查得知:左某将在B门诊部采购的药品带到了A门诊部使用。

    ■分歧:

    对于如何处理A门诊部使用B门诊部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门诊部使用属于B门诊部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八十条规定,按照从无证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认定并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的发生由左某主导,他作为科室承包人借A、B门诊部的资质既采购药品又销售药品,而其又不属于A、B门诊部的人员。因此可以认定左某存在无证销售药品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B门诊部在解除科室承包关系后,允许左某将采购的药品带走,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但是现行法律却无查处依据。而A门诊部使用属于B门诊部药品的行为,显然也不符合规定,但是现行法律也无查处依据,因此以上行为不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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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提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 许轶斌)

    ■评析:

    综观本案案情和执法人员所产生的分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上述三方即A门诊部、B门诊部和左某都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文件规定,对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承包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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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案中执法人员的调查结论可知,A、B门诊部均存在违法出租科室行为,对此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应移交相应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当事人左某是违法承包科室一方,对此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也应将其移交相应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都是不正确的。

    本案中,A门诊部是否具有违法采购药品行为?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在于在A门诊部药库中发现的20多种药品是否都是左某采购的,并只在出租科室使用,是否纳入了A门诊部统一管理范围。一般情况下,门诊部会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调查人员应要求A门诊部提供相关协议和证明材料以辨别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如果这些药品没有纳入A门诊部统一管理,都是左某采购且只用于出租的科室,A门诊部不存在违法采购药品行为,因为这些药品只是违法出租科室行为的一部分物证而已。如果这些药品纳入A门诊部统一采购管理和使用,则对A门诊部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给予处罚,这时第一种意见就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门诊部出租科室的违法行为是主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是执法主体,药品监管执法人员不能只根据表面现象越俎代庖,必须移交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案例评析: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杨悦)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http://www.100md.com(许轶斌;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