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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医疗纠纷3次鉴定3个结果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9日 《现代护理报》 2007.04.19
     因延误抢救时间,新生儿小肠坏死,被切除95%以上,不久便死亡。长沙市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湖南省医学会鉴定结果也是“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认为“医院方负次要责任”。省市两级医学会存在差异的鉴定结论,导致事故赔偿进入了两年之久的“拉锯战”。

    新生儿意外死亡

    2004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陈凡的“小毛毛”在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出生了。

    婴儿出生后,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立刻给婴儿照了相。按常规,并作了APgar(阿氏)测评(新生儿出生后检查身体状况的标准评估方法),陈凡家“毛毛”的结果为满分。入院记录上显示:成熟儿外貌、羊水清亮,哭声好。

    据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病历显示:2004年5月29日凌晨4时30分,婴儿出生3小时,出现呕吐现象,5时,婴儿再次呕吐;22时25分,婴儿第三次呕吐并有清亮泡沫状羊水;23时,婴儿第四次呕吐,医方给其洗胃;5月30日凌晨2时,婴儿呕吐出胃内液体;6时10分,婴儿呕吐量增多,医院将婴儿转新生儿监护室;6时35分,婴儿解绿色大便内含鲜血凝块,量多,予心肺监护;7时,医院发现婴儿腹隆,明显胀气,肠鸣音减弱;医院诊断,婴儿消化道出血,多脏器功能损害。立即告病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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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上午,陈凡向医院请求专家会诊,之后婴儿被转院至湘雅医院新生儿科。湘雅医院检查后,采取了外科剖腹探查手术。术中证实,该患儿为小肠扭转不良、肠顺行扭转540度,肠坏死、出血。

    6月1日20时,湘雅医院诊断:行坏死肠段切除吻合术,小肠切除105cm,剩余约3cm。

    6月3日上午,陈凡在得知诊断结果后,将儿子转回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转院后,婴儿的状态每况愈下,同年8月15日,陈凡的儿子出生仅60多天后,便结束了短暂的生命。原因显示为:短肠综合征,多器官功能衰竭。

    三个不同鉴定结论

    “省妇幼保健院作为三级甲等医院,在家属多次反映其病情后,只对婴儿进行简单地以病情的外在表现为病因治疗,没有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延误了对婴儿的治疗,才导致婴儿小肠切除。”陈凡在接受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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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月3日,陈凡将情况反映到了湖南省卫生厅医政处。一位负责人在协调会上说,如果要认定为医疗事故,必须有相关鉴定。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省妇幼保健院领导却表示,此次事故,医院没有任何责任。10天后,陈凡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作司法鉴定,请求赔偿医疗等各种费用65万余元。

    8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如尽早进行剖腹探查,解除扭转,有可能不会发生全部小肠出现缺血性坏死。省妇幼保健院在臆断为‘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经内科治疗无效时,也应该进行手术治疗。”该中心专家组在司法鉴定书上做出如此的陈述。2004年9月20日,该鉴定中心结论认为:医生延误了患儿的正确诊断,失去了抢救全部小肠坏死的机会,经鉴定,伤残程度为Ⅰ级。

    拿着这份鉴定结果,陈凡一家再次找到省妇幼保健院协商赔偿一事,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不服,院主管领导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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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委托长沙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合议认为,新生儿先天性小肠旋转不良无明显症状、体征时,临床难以确诊,但在治疗过程中先后出现多次呕吐,且呕出黄绿色胆、肠液、腹胀加重、多次便血、肠鸣音甚少、精神反应差、白细胞明显升高等症状及化验结果时,已有充分信息做出外科会诊介入手术治疗的决定。医院延误了肠梗阻、肠坏死、弥漫性肠膜炎的诊断,失去了抢救小肠大部分坏死的时机,是引起短肠综合征的主要原因。

    2005年6月8日,长沙市医学会下达了鉴定结论: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构成医疗事故,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知此鉴定结论后,湖南省妇幼保健院不服,要求到湖南省医学会做第三次鉴定。

    湖南省医学会专家鉴定组一致认为,本例为新生儿,合并有先天性双侧室管膜下囊肿、短小肠畸形、肠扭转不良等多种先天性畸形。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在患儿出现呕吐经禁食、胃肠减压、抗感染、止血等一般性治疗后,病情未见好转反而逐渐加重,并出现腹胀、压痛、肠鸣音减弱、便血等表现,当时医方诊断“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是有一定依据的,但其临床诊断思维不全面,未及时考虑到外科情况而进行腹部B超、穿刺等检查并请外科会诊,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诊断和抢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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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种情形在临床上十分罕见,诊断难度大,救治效果差,存活率低。患儿因短肠综合征、多功能衰竭而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因素有主要因果关系,与医方医疗过错有次要因果关系。”湖南省医学会认为医院方负次要责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在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主次责任上,省市两级医学会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主次责任之争

    患方家属认为医方应该负全部责任,而院方却不认同。院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新生儿手术后证实为先天性短肠及肠旋转不良,病情复杂,难于诊断。医方对患儿呕吐症状进行了对症处理,在病情变化时,也立即转入重症病房,并进行了一系列生化检查和X线检查,按急腹症作了对症处理,并及时请外科会诊,立即转入湘雅医院治疗,没有拖延时间延误诊断。

    “同一医疗事故,却有三个不同的鉴定结果。”陈凡说,他有些想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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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遭质疑

    早几年,医疗事故鉴定主体资格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华医学会。但在2002年9月1日,新《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实施,明确取消了医疗主管行政单位的鉴定主体资格,规定了国内医疗事故鉴定的惟一主体资格为中华医学会及各地的分会。

    尽管如此,一些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研究人士纷纷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鉴定组要求双方提供材料,但当事双方却不知道对方到底提供了什么材料,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充分;对专家的姓名和资料不公开,患者根本不知道作鉴定的是哪些专家;专家依据什么做出鉴定结果,当事双方都不清楚,虽然鉴定前有双方陈述理由和观点,但最后的讨论和决定都是秘密的。所有不利方都会自然地对鉴定结果进行怀疑和否定,而要求再次鉴定,一定程度上,使鉴定进入了“拉锯战”。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