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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28901
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制建设现状与展望
http://www.100md.com 《中国公共卫生》 2007年第4期
呼吸道综合征,1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制建设过程,2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与存在问题,3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展望,4结语,参考文献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疫情被控制以后,在新加坡、中国台湾和北京相继发生SARS冠状病毒实验室感染事件,实验室生物安全提上了议事日程。实验室生物安全在我国处在较落后的状态〔1〕,尽早建立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而体系的建立首先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发展和完善。为了对我国实验室安全提供一定参考依据,本文探讨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对策报告如下。

     1 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制建设过程

    11 国际发展概况 早在1886年就有科霍发表过霍乱病的实验室感染报告,那是全世界第1次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报告。20世纪50~60年代欧美国家就开始关注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世界卫生组织(WHO)也认为生物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问题,因此,在1983年发表了第1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又颁发了第2版,1997年出版了《卫生保健实验室安全》,2004年WHO正式发布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第3版〔2〕。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保障、重组DNA技术的控制、实验人员的健康监测和急救等内容。

    12 国内发展概况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疫情发生以前,我国虽然有几部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卫生部《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血站管理办法》(1998),但均未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方面,卫生部《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1985)、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1986),内容仅涉及菌种的质量安全,未提及生物安全和危害性控制。SARS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公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明确提出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和菌(毒)种保藏的要求,为今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卫生部也发布了《传染性SARS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卫发电〔2003〕39号文)提出了在菌(毒)种管理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传染性SARS型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2003.4.29)专门就实验室生物安全提出要求,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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