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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清几许?鱼鲜几何?——来自福建海水养殖业药物滥用的调查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22日 74(总第3382期)
水清几许?鱼鲜几何?——来自福建海水养殖业药物滥用的调查

     ★附近几家杂货店的老板“眼红”地对笔者说,这家药店的生意特别好,这几年赚了很多钱

    ★笔者注意到其中一位摊主将一包白色粉状的东西倒在水盆里搅和几下,然后用水壶将这些液体喷洒在海产品上,有时则干脆用手洒这些白色粉末

    ★成年人食用了含有药物残留的鱼类,会对人体的内脏器官以及其他身体功能造成危害;哺乳期的妇女吃了有药物残留的鱼类,可以通过乳汁影响婴儿大脑健康发育和其他内脏器的正常代谢功能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曝光,公众对此也忧心心忡忡,老百姓不断发出“我们还能吃些什么”的呼声,各级政府部门正在全力解决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这种“天大的事”。已经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流通领域管理办法》等制度,直接瞄准的就是食品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害群之马。

    2006年多宝鱼事件刚过不久,福建漳州某地海水养殖又报出“大料”,报料人称当地水产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滥用抗生素甚至使用违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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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02年4月农业部就已经规定硝基呋喃类化合物禁止用于所有食品与动物养殖业。那么5年前就已明文禁止的药物,为何水产养殖户今天仍在养殖过程中明目张胆地使用?——编者按

    “水产养殖过程中滥用药物,这早就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了,‘多宝鱼事件’、‘毒桂花鱼事件’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只揭露出整个中国水产养殖业的冰山一角而已。”笔者在福建漳州某地的海水养殖场采访时,当地一位政府官员这样对笔者坦言。他还说这里流传着“养鱼的不敢吃鱼”、“大鱼吃不过小鱼”的说法。

    ■“国药准字号”药品竟给鱼用!

    2007年3月25日,在一个阳光熙和的早晨,笔者来到福建省漳州某地的部分药品专营店进行调查采访,就“人药鱼用”事情询问了某药店的黄老板。黄老板用惊诧的眼光看着笔者说:“你这也太大惊小怪了吧!看看现在哪个水产养殖户为防治鱼病不用人药呢?我店卖的大部分药品都可以防治鱼病,且都是从正规医药公司购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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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店老板的暗示下,笔者走进另一家专营防治鱼病的药店。

    真是门庭若市啊!笔者不时看到有头顶斗笠身套防水衣裤的水产养殖户来这里咨询鱼病防治的问题,或者请该店的“鱼医”为他们开具防治鱼病的药方,然后再大剂量地购买鱼用药品。笔者发现,不到一个钟头内就有几十位渔民进进出出这个偏僻的小药店,可见该药店的生意多红火啊!

    笔者在现场还看到,该店所开具防治鱼病的药,绝大部分都是呋喃硝唑、氯霉素、青霉素、罗红霉素等30多个“国药准字”号的人用药品以及甲醛、呋喃硝唑等毒性较大、残留时间长的违禁兽用药物。其中有一户养殖业主当场购买了上万元的药品!

    “请问你买这么多药做什么用啊!”笔者觉得不可思议,顺口问了一句。

    “这是清理鱼池子防治鱼病用的药,前半个月为了治疗患病的牙鲆鱼,我都在这里购买了至少两万多元的药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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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用药品治疗鱼病,疗效明显吗?”

    店主突然接过话茬说:“我的药店都快成防鱼病的兽药店了,由于咱们这里的养殖户多,养殖面积大,所以鱼就难免要生病,说白了,人会生病鱼当然也会得病啊,不过这鱼病非常难治,不使用人用药品行吗?”

    附近几家杂货店的老板“眼红”地对笔者说,这家药店的生意特别好,这几年赚了很多钱。据涉及养殖行业多年的贾先生透露,目前用于防治鱼病的人用或兽用药品就达到60多种,其中涉及到人用的药品品种就有三四十种,分为针剂、药片和原料药(整桶的粉剂)。

    早在200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就颁发了《关于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为满足兽药使用需求,以人用合格药品弥补兽药品种不足时,采购的人用药品必须是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收载的品种,并加盖“兽用”标志,违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经销假兽药进行处罚。凡未加盖“兽用”印章字样的,视为非法经营人用药品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而药店出售的药品在用于兽用时,并未通过合法途径盖上“兽用”标志,可见当地药店的做法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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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几番调查,鱼吃人药的“弦机”初露端倪:用人药治疗鱼病疗效快、利润空间大、保鲜程度好,所以才会发生鱼儿要在甲醛中“游泳”,鳗鱼在抗生素中“茁壮”成长,牙鲆携带氯霉素上餐桌等等怪事。而这些所谓的“鱼病专家”,不但从中赚取了昧心钱财,是这些怪事的“操盘手”。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全然不顾餐桌污染、出口受限、群众食品安全受到威胁。

    养鲍鱼的不爱吃鲍鱼,养牙鲆鱼的不吃牙鲆鱼……据当地人介绍,一些会吃的人到饭店、宾馆或者大排档品尝海鲜时,不会点那些个头“猛大”的鱼,而是专门挑小鱼来品味。他们都知道那些大个头的鱼是“吃药”长大的!

    有关医学和药学专家分析,海水养殖业长期滥用药物,对人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医学专家做过临床调查指出,成年人食用了含有药物残留的鱼类,会对人体的内脏器官以及其他身体功能造成危害;哺乳期的妇女吃了有药物残留的鱼类,可以通过乳汁影响婴儿大脑健康发育和其他内脏器的正常代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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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儿原来是这样“保鲜”的!

    一位长期从事海鱼贩运的渔商告诉笔者,由于现在人工养殖的鱼吃药太多太滥,所以本地区养殖的鱼类不管是活海鲜还是冷冻海产品,全都统统销往外地,本地人则下海捕捞新鲜的海产品食用。

    与另外几位经营海鲜产品的渔商交谈,令人更对人工养殖的水产品望而生畏。一位商贩肯定地说,在市场上销售的海产品,至少有八成以上被“保鲜”过!

    那么这些用来给鱼儿“保鲜”的东西为何物?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内情,笔者特意在市场的海鲜摊位上“蹲守”,不一会儿新上市的渔货一车车、一筐筐、一桶桶地涌进了市场,这时笔者注意到其中一位摊主将一包白色粉状的东西倒在水盆里搅和几下,然后用水壶将这些液体喷洒在海产品上,有时则干脆用手洒这些白色粉末。

    “您这撒的是什么呢?”渔贩们说,“那是保鲜粉,说白了是用来给鱼保鲜的。你看看刚才鱼那软绵绵的样子和现在的差别大不大?鳞片也鲜亮了,整条鱼还笔挺笔挺的,看起来多抢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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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贩们还说,冬天他们使用保鲜粉比较少,如果到了夏天,他们就要整桶整桶地来浸泡了。

    顾客吃了这用药水泡过的鱼会不会中毒?笔者问。

    “这又不是毒药,不一定吃了就会死人的。不过我们自家吃的鱼是从没保鲜过的,要不把我们自家吃的鱼卖给你好了,看你那忧心忡忡的样子怪可笑的。”

    笔者在交谈中还了解到,他们是专门从治疗鱼病害的药店(兽药)里购买这种保鲜粉的,主要作用是给动物肉类做保鲜处理,这些“粉”的来源除少部分是从日本引进外,其余的都是国产。

    有业内人士告诉笔者,人工养殖的鱼类经过两次“吃药”(一次是在水体内养殖时吃的药,另一次是捕捞后撒的保鲜粉)后,可以说鱼体内的药品残留已经达到了“饱和”状态,并且残留在鱼体内的时间较长。如果有谁敢说将买回来的鱼放在清水里浸泡两天,鱼体内就肯定没有药物残留,那是骗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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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药”滥用谁来埋单?

    人类吃了用药物养殖的鱼后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世界卫生组织曾经呼吁世界各国应当加强对鱼类养殖过程中滥用抗生素的管理。我国也早在2004年7月1日就颁布了抗生素药品属于处方药,并且强化了对抗生素类药品的使用和监管。但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国家还未规范对海水养殖业中药品的使用,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可操作性较强的政策予以指导。

    那么这些“吃药鱼”究竟该由谁监管,百姓食用后一旦出现食物中毒又该由谁来埋单?为此笔者采访了当地的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防疫、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以期解开问题的症结。

    笔者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访时,该局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方面的监管职责是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重大案件查处;而农业口的兽医部门主要负责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用药安全;海洋与渔业是养殖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导养殖业在防治鱼病害的药物使用和监管,这些职能的划分是适合我国现行行政体制的,也符合产业发展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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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笔者在当地的农业部门采访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该局只是对兽用药店销售的养殖用药进行监管,而进入养殖场所使用的养殖药物却属于海洋与渔业部门监管。换句话说,农业部门的监管只是限制在兽用药店销售的养殖用药,如果销售的是假劣违禁药品,他们可以查处;可是一旦出售并进入养殖场使用环节,他们则无权过问。但是海洋与渔业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也有他们的苦衷:人手不足、检验设备设施的落后等,导致他们监管乏力从而有苦难言。

    笔者认为,任何制度都是为人设计的,但是设计出来的制度都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去依法执行,去落实到实际的监管工作中去。在采访过程中有一位当地的水产养殖户告诉笔者,这么多年未曾听说谁家的养殖场因为滥用药物而被当地的监管部门查处过,只听说有媒体报道这里养殖的鱼、贝的药品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

    笔者在采访过程中一直在思考,由于当地监管部门对水产养殖业监管的缺失,那些养殖户怎能不大胆地滥用药物呢?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国务院在2006年1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有5种农产品将不被允许进入市场,其中包括: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如果在市场上发现上述这些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就要承担责任,还要被处以最高两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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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访过程中当地的干部、群众呼吁,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当加强监管,采取有效的措施规范水产养殖中药物滥用的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水产养殖户的培训,提高养殖户绿色养殖、生态养殖等的意识;海洋渔业、农业以及相应的科研机构,要将养殖技术及时传授给养殖户,鼓励他们走无公害、生态型养殖之路,进一步促进海水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图为彰州某养鱼场的工人正在向鱼池内撒药。文/图董尧江

    小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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