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463542
如何提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力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1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6.01
     《现场检查笔录》是药品监管人员执法检查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笔者认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在实施现场检查时,被检查方的在场人员可能是药品企业或医疗机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药品仓库保管员等,由于职务不同,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认知度也就不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检查方经常会以某某人不了解情况为由,对《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的情况不予认可。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注意记录现场检查的过程。检查的过程、方法不同,会导致检查结果的不同。因此,执法检查时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方式,并要对检查的过程及结果作客观的描述。记录时应注意三个方面:第一,客观描述实施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第二,需要药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第三,注意对生产药品的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查现场等情况的记载。

    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和方式。涉案药品的数量、价格是药品监管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因此,应注意对涉案药品的价格、数量的采集及相关证明的记录。要说明药品的放置场所、位置、方式;有包装的要说明包装形式等情况;要说明药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批号、价格、数量等;要说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左右”之类的字眼,单位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现场拍照种类、数量等要与现场检查笔录相统一,使其互为印证,互为补充。

    注意对其他相关证据、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翟玮娓),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