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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为何千呼万唤出不来?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4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04
     参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20多年的专家、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日前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全世界已有130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精神卫生法》。早在1985年,卫生部就曾指定四川省卫生厅牵头、湖南省卫生厅协同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拟了不下20稿,但至今仍未出台”。

    最新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病的总患病率为13.4‰,全国有1600多万精神病人,其中三分之一的患者有攻击意识,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另一方面,精神病人作为无自制力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也需要足够的立法支持才能保障。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滞后,虽然1980年以来一些法律法规已有20多条涉及精神卫生管理,但多数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如《民法通则》确立的监护制度,规定监护人应当监督和保护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但对精神病院是否实际转移承担病人的监护责任并未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条文也显示出了泛而不细、难以操作的缺陷。

    由于立法方面的缺失,导致了我国精神病患者未能得到有效治疗,社区防控监测体系缺失,专业机构条件落后等情况的出现。而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日益增大,有各种心理精神疾患症状的人日益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加快全国性的精神卫生立法进程,对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他人的安全,建设和谐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在立法探索方面,一些地方已经迈步,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今年3月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正式施行,这无疑是对国家出台相关法律的促进。笔者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尽快出台,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结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为精神病人的医疗、就业、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权利制定准则;并对精神卫生管理、精神卫生机构设置、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待遇和合法权利等做出详细规定。

    (张俊鹏),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