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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09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药品犯罪的主要是《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严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在药品执法领域,有些涉嫌犯罪案件该移送的没移送,滞留在行政执法环节,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了对假劣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力度,积极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配合,大大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但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善。如某些地方基层公安部门一般只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于是否决定立案或者转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则没有依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致使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得知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对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不予反馈或者反馈信息不具体,影响了行政执法部门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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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对涉案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把握不准,证据意识不强。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把握不准,涉药案件发生后,不能及时确认是否应向公安机关移交,容易导致“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而且,由于有些药监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不是很强,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大量的有力证据已经消失,致使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移送制度有缺陷。虽然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漏洞,如移送的程序,移送的文书,移送的期限、不依法移送或者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都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四是社会因素影响移送。一些药品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个别领导的行政干预,个别部门的说情,地方保护主义等,都会影响案件的移送。

    ■措施和建议

    要解决上述问题,需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完善相关制度与程序。修订完善《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制定移交程序和规范,明确不依法移交或不依法接受移交的法律责任。明确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加强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使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成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对于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要通过联合执法,促进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现场移交”,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环节,并可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人民检察院对拒不履行案件移送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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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构建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实现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快速便捷获得各执法部门最新执法动态和信息,以便各职能部门及时介入,积极配合协作,依法履责。如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搜索、访问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信息,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并通过该平台进一步获取有关信息和证据,为立案监督和侦查工作服务,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效率和透明度。

    三是建立完善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审核制度。尽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案件已建立了案件合议制度,对重大案件也建立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但在合议、集体讨论中并未将审核是否涉嫌犯罪作为必定议题。因此,应建立完善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审核制度,在合议、集体讨论时对是否涉嫌犯罪进行讨论,提出合议或集体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刑法》设定的药品犯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数额、后果、情节、损失等构成要素在认知与把握上相对缺乏专业性,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进行咨询。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对执法人员大力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的培训教育,强化其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意识和能力。

    山东省威海市药品检验所 丁艳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隋玉强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丁艳;隋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