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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吉林敖东下发行政处罚告知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11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6.11
     本报讯 吉林敖东日前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于6月4日上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7]20-1号),证监会拟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据公告,2006年5月17日,吉林敖东公司为收购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国投)持有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延边公路)18.83%的股权,与深国投、深圳庆安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等收购中的债权债务安排达成协议(下称四方协议),根据《四方协议》的约定,吉林敖东和深国投就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安排达成一致。根据《四方协议》及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实施上述股权转让后,深国投将不再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吉林敖东持有延边公路的股权将占总股本的46.15%,因此,《四方协议》其附件《股权转让协议》是吉林敖东实施对延边公路的收购而与相关方达成的收购协议。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吉林敖东应当在《四方协议》达成后3日内按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但吉林敖东直至6月22日才作出《关于增持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示性公告》,但仍未将《四方协议》予以披露,违反收购程序,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据此,吉林敖东因未及时充分披露《四方协议》和进行有关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违法行为,参与订立《四方协议》的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对吉林敖东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李秀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吉林敖东公告表示,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计划。

    (王海洋),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