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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责任建立追究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1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16
     认证检查员应该只对认证过程负责。被认证企业在认证之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不排除做假的可能),检查员在短短的检查过程中,对某些造假行为是无法知晓的,检查过程中,只要企业符合GMP、GSP要求,检查员也只能认可。至于企业在认证后如何组织生产经营,应由当地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网友“安玉爱”

    应当追究认证员的责任。GMP、GSP认证,不是对企业认证过程中生产经营行为的认证,而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认证,只要通过GMP、GSP的认证就标志着具备了生产、经营药品的“能力”,认证过程是对企业硬件、软件的全面考核。一个蓄意造假、售假的企业,它认证的材料肯定会存在漏洞。认证员都是百里挑一的专家,难道看不出来吗?

    ——网友“刘涛”

    建议制定《GMP、GSP认证员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大部分认证员是廉洁公正的,但也要防范个别害群之马。GMP、GSP证书决定着企业的存亡,个别不合格企业会不择手段,请客送礼,让企业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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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过程本身是一个行政检查过程,认证检查员行使着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发生失职、渎职行为都应被问责。

    ——网友“无名”

    既然是行使权力,自然就有相应的责任。认证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公平,违反这些原则就可能会出现暗箱操作、虚假认证、公报私仇等现象。认证人员有在职的公务员,也有非公务员的专家。对公务员来说,党纪和相关法规都可以约束,对聘请的专家除了党纪,似乎法规约束不明确。应制定专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办法,保证认证质量。

    笔者所在地区就出现过相关诉讼案件,对达到条件的单位,少数认证人员出于私人原因,故意不让该单位通过认证,导致企业将之告上法庭。

    ——网友“阿星”

    GMP、GSP认证检查员好似“守门员”,他们能否行使好手中的权力,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和药品市场秩序。所以,认证检查员假如在认证过程中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当然应追究责任。至于说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这项工作应该由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企业通过认证后存在违反GMP、GSP要求的行为,不应该由认证检查员负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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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李文霄”

    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认证人员只应当对其在某一企业行使认证权或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权的期限内,对该企业关系到认证内容的事项负责。在认证之前的准备期内和认证结束以后(或跟踪检查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认证人员无权干涉。企业出现违法行为或药害事件也不应当追究认证人员的责任。

    ——网友“张晓蓬”

    GMP、GSP认证人员的责任重大,担负着GMP、GSP认证、部分GSP跟踪检查、GMP飞行检查的重要任务,一旦认证检查人员失职、渎职,就有可能导致药品质量出现问题。因此,对GMP、GSP认证人员从严要求理所应当。对GMP、GSP认证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不能避重就轻,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制裁。同时还要注意,在有“责”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保障GMP、GSP认证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依法行使的“认证”权利不受侵犯。在进行GMP、GSP认证过程中,应当派员全程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认证的公平、公开、公正。一旦企业出现了问题,责任追究应当实行“倒查制”,如果是在认证后,出现的问题就依法追究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放松监管”的责任,如果是认证中,认证人员出现问题,那就追究认证人员的责任,追究责任一定要有理有据、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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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卫俊刚”

    GMP、GSP认证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杜绝在GMP、GSP认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有必要对GMP、GSP认证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予以贯彻落实。对认证工作涉及的人员,应实行“谁认证、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同时,药品监管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对GMP、GSP认证工作进行全程监控,采取明查暗访等手段,随时监督认证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以此促进GMP、GSP认证质量。

    ——网友“章会”

    如何保证认证质量,不能全靠现场认证这一个环节,应把认证前的指导把关、认证中的严格审核与加强认证后监管相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行。

    ——网友“新浪网友”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