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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别被仿药商品忽悠了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18
     某消费者在药店购买了在包装盒与说明书上标注了适应证、疗效和用法用量,形似药品的保健品“七粒清妇洁宝”,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到药监部门投诉时仔细一看,才发现这些保健品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文号,标注的批准文号是(2006)津卫防保健字X007号。按现行的“谁批准谁负责”监管原则,应由卫生部门管辖。他到卫生部门投诉时,却被告知:“‘卫防保健字’是卫生部门所做的安全鉴定检验报告的一个序号,只涉及安全指标,并不涉及产品的使用范围和功能,这不是批准证书的文号,不是行政许可,与我们无关。”

    一个没有行政许可效力的检验序号,让消费者当成了“药品批号”,这里固然有消费者相关知识不足的因素,但药店也难逃“误导”的干系。

    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国家对市场上品种繁多的保健用品尚没有明确定义和统一的法规,生产保健用品不需要前置审批,只要企业能够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鉴定证书,就可以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手续。而随着国家对新药审批控制的加强,越来越多有着药品之实的“保健用品”将会纷纷上市,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保健品管理法规,理顺保健品监管职能,确保老百姓饮食用药安全。

    同时,在此也给广大药店提个醒,一定要把好进货关。对于有疑问的产品在进货时应该慎重,或者向有关部门咨询清楚后再决定是否进货,以免给自己和广大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饶志农),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