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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执法中容易出现的细节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20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6.20
     当前,在行政执法办案中,细节往往决定着办案质量。药监部门查办的案件能否件件成为经得起诉讼的铁案,这关系到药监部门的执法权威和形象。因此,笔者针对办案实践中思考的隐患细节,列举如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证据记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可见,证据记载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在日常执法操作中,处罚决定书往往忽略了证据记载。不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证据,很容易造成人为增减证据,破坏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处罚决定书不载明证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为此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执法人员代签姓名

    查办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是法定程序规定,这一规定落实到文书中的表现形式就是执法人员的签名。一个人代签两名,笔迹显示为一人所为,不能佐证查案人员为两人以上。在司法庭审中,原告很容易抓住这一点要求法庭撤销以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办案件中执法人员签名确实是很小的问题,但这种细小问题却是执法程序中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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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没有查实

    调查取证概括分为两个步骤:收集证据和查实证据。而在实际的执法办案中,有不少药监办案人员只注重收集证据而没有用证据查实证据,这就很容易造成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与证据之间必须能够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后才能达到“证据确凿”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基层执法办案还存在依据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笔录定案的现象,对如何佐证笔录内容属实的证据却没有,如果原告在司法庭审中翻供或称是执法人员伪造、胁迫签字而成的笔录时,那作为被告如何质证?主要看有无其它证据证明笔录属实。因此,孤独的证据是没有查实的证据,用没有查实的证据认定事实,处罚就不能成立。

    现场检查笔录草率马虎

    现场检查是药监执法办案的法定程序,是固定事实、获取证据的必要手段,而现场检查笔录是药监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和优势证据,是对涉嫌违法现场整体情况的客观描述和实录。但在实际检查中许多办案人员制作笔录草率马虎、表述不准、记录不全,最终造成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与处罚决定内容不相关,笔录也就成为“废纸”,失去了证据效力。因此,现场检查笔录必须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规定,应做到精确、全面、客观,内容要言简意赅、详略得当,应含有现场检查的事项、方法、过程、结果和现场概貌及当事人的行为,包括当事人拒绝检查或笔录拒绝签名的事实和原因等等。此外,现场检查笔录切忌使用“大概”、“大约”、“估计”、“左右”等模糊不定用语和使用“擅自”、“违法”、“非法”等主观判断用语。

    文书缺乏校对

    行政处罚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药监执法形象和执法威信,必须要求咬文嚼字、认真校对,不但要求语句通顺,用语专业,段落分明,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都不能错,因为一旦有错别字或标点符号有错,整个文书意思都将发生变化。迄今,全民法律水平在不断提高,且当事人如果聘有法律顾问,抓住文字的错词错句,然后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后果可想而知。

    上述细节看似“小事”,但导致败诉就是“大事”。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这就有待执法人员在具体查办案件实践中善于捕捉并加以规范。(翟玮娓),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