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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医书局”当为“校正医书所”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2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749期
     北宋政府不仅注重搜求医书,而且注意利用国家的力量整理出版一些重要的医药书籍。除了编纂多部大型方书之外,还成立了专门的医书整理机构,完成了对中国古代几乎所有主要的医学经典著作的校勘整理工作。这些医书的出版刊行,既扩大了医书流传的范围,也为当时颇为兴盛的医学教育提供了定本,对中医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当今中国的各个学科领域,不论是中医学界,还是历史学界、文化学界、出版学界等,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将北宋时期政府成立的医书整理机构,称之为“校正医书局”。笔者在研读文献的过程中,发现这种说法有误。当时成立的是“校正医书所”,而非“校正医书局”。

    在现存文献中,明确标明该医书整理机构从其开始成立到校勘工作基本结束都是以“校正医书所”为名的记载,尚存于三书之中:

    其一,今本《证类本草》所附《<图经本草>奏敕》云:“嘉祐三年十月,校正医书所奏:窃见唐显庆中诏修本草,当时修定注释《本经》外,又取诸药品,绘画成图,别撰《图经》,辨别诸药,最为详备……奉诏旨:宜令诸路转运司,指挥辖下州军监差,逐处通判职官专司管句,依应供申校正医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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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今本《伤寒论》所附宋臣治平二年二月四日的“奉圣旨镂版施行”的“进呈”中,范镇的官衔是“翰林学士、朝散大夫、给事中、知制诰、充史馆修撰、宗正寺修玉牒官、兼判太常寺、兼礼仪事、兼判秘阁、秘书省同提举、集禧观公事、兼提举校正医书所、轻车都尉、汝南郡开国候食邑一千三百户赐紫金鱼袋。”

    其三,今本《外台秘要》所附宋臣治平四年三月□日“奉圣旨依所申施行”的“进表”云:“至治平二年二月二日准中书札子,校正医书所状医书内,有《外台秘要》一项。”

    在这些亲自参加过该医书整理机构工作的宋臣们所写的“奏敕”、“进呈”、“进表”中,有四处赫然写有“校正医书所”的字样,这为我们今天说当时成立的医书整理机构的名称是“校正医书所”而不是“校正医书局”,提供了确证。

    那么,是何时、何人把“校正医书所”误为“校正医书局”?据笔者初步考证,1957年陈邦贤先生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三版《中国医学史》“第七章两宋的医学”之“第二节两宋的医事制度”的“校正医书”这一三级标题下有云:“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更于编集院设立校正医书局,令掌禹锡、林亿、高保衡、孙兆等校正医书。”同样是在1957年,由中医研究院中医教材编辑委员会编写的“未经审定教材草稿”之一的《中国医学史》在“第五章两宋金元的医学”之“第一节两宋时代的医学”的“校正医书局的设立”这一三级标题下又云:“更于1057年(宋嘉祐二年)设立校正医书局于编集院,令掌禹锡、林亿、高保衡、孙兆等校正医书。”当时身为中医研究院医史研究室副主任的陈邦贤先生,应该是这部“为了适应广大医学工作者和西医学习中医同志的需要”而编写的《中国医学史》教材的主要编写人员之一。因此,将“校正医书所”误为“校正医书局”的始作俑者,非陈邦贤先生莫属,谅不为过。遗憾的是,这种似是而非的说法被1962年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由北京中医学院医史教研组编写的“中医学院试用教材”《中国医学史讲义》所承袭,该书在“第四章封建社会医史(中)”之“第三节医学教育和医政措施”的“校正医书局”这一三级标题下说:“公元1057年又设立了校正医书局,由掌禹锡、林亿、高保衡、孙兆等校订医书并加刊印。”此后出版的各种医学史教材和著作,遂陈陈相因,以致这一错误的说法广泛流行了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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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校正医书所”误为“校正医书局”,究其原委,当是源于《玉海》、《宋会要》、《麟台故事》等书有“置校正医书局”记载的误读。

    王应麟《玉海·卷六十三》云:“嘉祐二年八月辛酉,置校正医书局于编修院,命掌禹锡等五人,从韩琦之言也。琦言:《灵枢》、《太素》、《甲乙经》、《广济》、《千金》、《外台秘要方》之类多讹舛,本草编载,尚有所亡,于是选官校正。”

    这里的“置校正医书局”,应是《嘉祐补注神农本草·补注本草奏敕》中“置局”二字的扩展。其原文是:“嘉祐二年八月三日……所有《神农本草》、《灵枢》、《太素》、《甲乙经》、《素问》之类及《广济》、《干金》、《外台秘要》等方,仍差太常少卿、直集贤院掌禹锡,职方员外郎、秘阁校理林亿,殿中丞、秘阁校理张洞,殿中丞、馆阁校理苏颂共同校正,闻奏。臣禹锡等寻奏,置局刊校,并乞差医官三、两人同共详定。”

    其实,“置局”也罢,“置校正医书局”也好,其本义并非是说设立“校正医书局”,而是宋代用来泛指建立一个政府机构的通用说法。对此,我们只要看一下《宋史》关于“编修敕令所”和“日历所”的记载,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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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卷一百六十二》云:“编修敕令所,提举宰相兼……掌裒集诏旨,纂类成书。绍兴十二年罢。乾道六年,复置详定一司敕令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举,参知政事梁克家同提举。淳熙十五年省罢,绍熙二年复置局。庆元二年,复置提举,以右丞相余端礼兼,同提举以参知政事京镗兼,仍以编修敕令所为名。”

    《卷一百六十四》曰:“日历所,隶秘书省……元祐五年,移国史案置局,专掌国史、实录,编修日历,以国史院为名,隶门下省,更不隶秘书省。绍圣二年,诏日历还秘书省。宣和二年,诏罢在京修书诸局,惟秘书省日历所系元丰国史案……”

    由“置局……仍以编修敕令所为名”、“置局……秘书省日历所系元丰国史案”等记载,明显表明:所谓的“置局”和“置校正医书局”,应当是设置一个机构,而绝不是设立了一个局。因此,“置校正医书局于编修院”应理解为“在编修院设置了一个校正医书的机构”,而不应当误解为“设立校正医书局于编集院”。

    综上所述,因宋代有以局为名的“太医局”、“太史局”等机构,加之《玉海》等书又有“置校正医书局于编修院”的记载,在未对其本义详加考察的情况下,就想当然地认为当时成立的医书整理机构———校正医书所,其名称是“校正医书局”。

    总之,“校正医书局”确为“校正医书所”之误,当今的医史文献工作者,有责任、有义务为其正名,以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 百拇医药(张效霞 山东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