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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如何应对“医闹”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22日 《现代护理报》 2007.06.22
     最近一段时间,“医闹”在全国一些地方频频出现。云南省副省长高峰忧心忡忡地说:“如果任由‘医闹’再胡闹下去,势必造成医生不敢看病、群众难以就医,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被破坏的局面。”

    医闹”频发医患矛盾升级

    日前,云南省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也经历了一场“医闹”事件。“我们这次决不向‘医闹’行为低头,还要向法院起诉对方的侵权行为!”平安医院医务部主任耿志卓说,在医患关系因种种因素的作用逐渐变得越来越紧张后,一些社会闲杂人员感觉找到了生财之道。这些人整天穿梭于各类医院,伺机挑唆、诱导患方,利用一些医疗纠纷事件,想方设法激化医患矛盾,促使“医闹”及暴力索赔的发生,进而组织、策划、实施“医闹”及暴力索赔,并从中牟取暴利。

    耿志卓介绍,以前面对“医闹”,医院考虑到做医学鉴定、打官司花费时间长,双方都“耗不起”,为息事宁人往往赔偿了事。但长此以往,不少职业“医闹”尝到甜头,开始变本加厉地煽动家属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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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医闹”令人束手无策

    海南、北京、上海……“医闹”在全国一些大城市频频出现,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随即出面表示,对这种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

    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刘刚介绍,今年6月底7月初,昆明曾发生多起“医闹”事件,先是30多人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围攻并打伤医护人员,然后是100多人到云南妇女儿童医院强“借”现金4万元,再是80多人抱着死者尸体到昆明市儿童医院闹事。这些行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严重干扰了公共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完全可以处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可碰到这种事,我们能做的只有请双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协商,或者向警方报案。”刘刚说。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公安机关处理“医闹”时能做的也很有限,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说,医患纠纷不像单纯的治安案件那么简单,警察很难判断谁是职业“医闹”,因此只能调解,随便抓人是没有依据的。

, 百拇医药     一边是公安、医疗部门难处理,一边是“医闹”带来的严重后果。云南省卫生厅的调查表明,2001年至2003年,全省因医疗纠纷患方打砸抢闹造成的损失累计达500多万元,因医疗纠纷造成社会治安案件323件、刑事案件43件。医界人士还认为,“医闹”会导致医务人员的过度医疗和缺位医疗行为,医生要么给病人增加检查项目以留下证据,要么不敢接风险大的手术,这既浪费了患者的钱财又延误了治疗时机。而一些医院往往对“医闹”妥协,如成都某医院就对又哭又闹又跳楼的10多人赔偿了20万元,这其实给了人一种“闹则得利”的印象。

    “‘医闹’现象愈演愈烈,我觉得医院也应该深思。医院平时很多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医闹’只是个极端表现。”正在昆明市某医院看病的李先生对“医闹”有另一种看法。他认为,医患关系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平时看病难、看病贵、医院态度差等问题,早就让患者积了一肚子怨气,所以一遇到不公平的事情就很容易爆发出来,而这些因素恰恰给“医闹”提供了市场。

    根治“医闹”法规凸显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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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闹”的出现绝非偶然。刘刚等医界人士认为,一方面,在医患纠纷中,多数人对医学并不了解,一旦发生问题不分青红皂白就责怪医院;另一方面,在很多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信息并不对称,有些事故医院确实有责任却极力推卸。而不少医院在面对医患纠纷时,往往是患方一闹才考虑赔偿,这无形中培育了“医闹”滋生的土壤。

    云南省对2001年~2003年间的医疗纠纷调查显示,在2348起医疗纠纷中(含未定性纠纷),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只有334起,仅占14.22%。而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涉及了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也就是说,还有85%以上的医疗纠纷无法可依,或因难定性而无法处理。

    医疗纠纷往往源于医患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比如今年7月25日,一男子因大腿受伤被送进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经过11个小时的手术并输血6600毫升,病人被推进普通病房,但却在4个多小时后死亡。死者家属认为,病人大量输血后却因失血休克死亡、进入普通病房后医生取下氧气罩……这些都表明医院在抢救行为中有过错。院方却认为,失血休克死亡可能是多种原因引发的,自己在整个抢救及处理过程中无过错,按现行法律法规可以不承担法律后果。医界人士分析,这起事件如果没有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按理说家属是拿不到任何赔偿的。也正是这个原因,导致一旦发生了非医疗事故的纠纷,多数人会“找医疗机构讨说法”,因为这样至少能得到一些补偿。这充分说明了“医闹”为什么有市场。

    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医闹”,单靠加大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或医疗部门的调解力度是不够的,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的“缺位”问题。云南省人大代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张艳等人建议,可以建立一种类似于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法,现在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能得到经济赔偿,同样,发生医疗损害的人不论医院是否有责任也应该得到经济上的救助,但不同的是,交通事故是由车主或保险公司赔偿,医疗损害则应该通过一个类似基金的机构实现救助。“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医疗损害风险金,建立一个长期的社会救助系统,遇有医疗损害等情况,就从里面提取资金救助患者。”,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