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485370
法律上有根据 实践中有难度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23
     “听见没有,耳朵聋了”、“这事儿我们管不了,你爱找谁找谁去”。北京的警察今后有可能因向群众说这些话而受到处罚。据了解,为进一步优化民警工作作风,规范民警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民警形象,今后,北京民警与群众讲话时爱答不理或者说话带脏字等,经查实将受党政纪处分。

    民警作为公务人员,工作中使用不文明语言将受到处罚。而同样作为公务人员的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可能也会出现一些不文明语言,对此能否给予处罚呢?

    ——话题回放

    国家工作人员代表的是国家机关。如果因为使用不文明语言而使政府机关形象受损,将严重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所以,对工作中使用不文明语言者进行处罚是必要的。可以根据造成影响的大小分别给予当事人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

    ——网友“杨芳”

    各地都有一些不太文明的口头禅,不能排除这些不文明用语有些是无心说出来的。对此类有口无心的言词还是以教育引导为好,不必上纲上线。但要是产生了不良后果,就另当别论了。从药品监管系统来看,如果不文明语言与对相对人态度粗暴,不作为或不主动作为、乱作为等有直接联系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后就应该按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以体现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务人员严格管理的力度。
, 百拇医药
    ——网友“一伟”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这条规定来源于《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三款公务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语言文明是任何职业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对公务员更应有这方面的要求,违反职业道德,就要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了这方面的责任。当然,这条规定比较原则,什么叫不良影响,还有待于更进一步明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为语言上伤及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可能受到处分。

    ——网友“两色空间”

    与群众说话爱答不理或者说话带脏字等,不仅有违社会公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政职业道德,还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应该视其情节恶劣程度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排除其评优、评先、升级、升职的资格。并且,对这些人绝不能简单地一“处”了之,还要对其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育,让其明白言行举止文明是一个公民的基本素质;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促使其自觉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加强公务员礼仪培训,使其养成良好的礼仪习惯;进行体验教育,让他们亲身体验被他人冷淡粗暴对待的感受,从而学会换位思考,自觉纠正自身不文明的行为。
, 百拇医药
    ——网友“张燕飞”

    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什么叫文明?文明不是写在标语里挂在墙上,文明往往体现在一个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有很多部门为工作人员设立“委屈奖”,笔者认为这是一个有人情味的做法,那么,如果因为我们的不文明行为,伤害了别人,委屈了别人,影响了部门形象,为什么不应该受到相应的处分呢?

    《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有明确要求,由此可见,强化文明执法,推行文明用语,缺失的不是法律条文和依据,而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范。

    ——网友“吴祖丽”

    执法人员语言文明是《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之一,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制度对执法时使用不文明语言的行为给予处理。现在的难点是如何使这种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 百拇医药
    ——网友“裴忠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实践中就存在着“两难”:取证难,定性难。取证难,是因为不文明语言是隐藏在正常的执法语言中的,有时是一句话,有时是个别用词,有时甚至是一句话的语气、语调。它是无形的,难以固定成为证据。定性难,是指判断不文明用语行为是否“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没有相关标准。综合起来讲,就是法律有依据,实践有难度。

    ——网友“金琪”

    我认为,当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用语影响到了政府形象、影响到了公众利益时,当事人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这里所说的处罚是广义的,主要指处分和惩戒等。其实,更应思考的是队伍建设问题。把好人员“入口”关,定期进行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教育,建立公平、有效的绩效评估制度,可以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意识,进而营造文明执法氛围。在这样一个有正气、讲文明的氛围中,每个人都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注意自己的执法形象。如此,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就会越来越少,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也会越来越高。
, 百拇医药
    ——网友“曹如清”

    我认为,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不文明语言,属于社会道德问题,本不应当给予什么处罚或处分,但我国国情不同,人们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促进。如人行道、公园绿地不能停放车辆,垃圾不能随便乱倒等属于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范畴,本应是人们自觉遵守的,但由于一些人社会道德修养达不到,不得不在人行道或公园绿地上设置“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在小区内设置“此处禁止倒垃圾,违者罚款”的告示牌。对少数执法人员工作中使用不文明语言给予必要的处分,可以促使其及其他执法人员自觉遵守社会道德。

    ——网友“余本成”

    (本版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