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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擅埋夭折女婴判赔3.7万元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29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6.29
     案情

    安徽省旌德县一医院于2005年因诊疗行为存在缺陷被判赔偿3.7万元。

    汪某是旌德某企业职工,2004年她在怀孕期间,曾在该县某医院做了7次检查,均无异常。当年11月3日14时左右,汪某因待产到该院住院。当日16时10分,医院为汪某在硬膜外麻醉下进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取出一重度窒息的活女婴。医院对该婴儿抢救5小时后宣布婴儿临床死亡。第二天早上,在未征得汪某及其家人的同意下,医院将死婴掩埋。2005年6月,汪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起诉了医院,宣城市中院指定宣州区法院审理该案。

    宣州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医院的申请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做了医疗过错鉴定。该所鉴定认为,医院对汪某的诊疗措施无原则性错误,但在汪某入院后2小时即行剖宫产术,比较仓促,存在缺陷;由于汪某之女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具体死亡原因难以明确,无法认定婴儿死亡后果与医院的医疗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教训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已明确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又因医院掩埋了女婴无法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无法认定女婴死亡与医院医疗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推定医院的诊疗、护理存在过错,以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女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http://www.100md.com(胡琪 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