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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实施有人欢喜有人忧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7.03
     卫生部颁布的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5月1日已经正式开始执行了,两个月以来,此事成了医生、患者的热议的话题之一,有赞同、有疑惑。记者近日就《办法》实施两个月来的相关情况采访了有关人士。

    ■处方的法律地位明确,患者欢喜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患者都对新《办法》持赞同态度,他们认为,《办法》中有一些明确的规定来限制大夫的处方行为,如开药要用通用名,不能大处方,一般开药不得超过7天等,这些对解决看病贵有一定好处。

    一位法律界的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办法》的出台使处方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达到“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的目的。《办法》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使规范医疗行为更加具体化,这就使患者的权利得到了切实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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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办法》的亮点之一是医生不得开具大处方、天书处方。《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办法》还规定,不管西药还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门诊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加大,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凡开具处方牟取私利者,一经发现将要取消其处方权。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被警告限制处方权的医生,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被取消处方权。

    在采访中,有的患者表示,医生在处方方面的行为有了非常明确的约束,这是以前没有的,是一个进步。

    《办法》的另一个受到患者普遍欢迎的亮点是医生开具处方必须书写药品通用名。这将有利于患者在医院外买药选择不同厂家生产的药品。《办法》规定,药品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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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规定普遍受到了患者的欢迎,但有趣的是,患者大多不愿拿处方到医院外买药,记者问及原因,他们的回答是觉得还是在医院拿药塌实,出现问题也好与医生勾通。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北京一些大型医院的医生在学习《办法》的同时,还在学习卫生部为配合《办法》而印发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对药品通用名中的一些生僻字,医生们还要查字典,有的医生则是互相询问,形成了一股学习的氛围。

    ■“一品两规”,企业忧

    新的《办法》实施以来,业界多了一个名词“一品两规”。《办法》规定,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要用通用名采购药品,同时对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能超过两个品类,其他的剂型不受限制,如外用的、鼻喷剂等剂型不限制。有人据此认为,处方新规可能对同质化的药厂生存造成很大压力,挤压它们的生存空间,不利于医药企业间的竞争。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一品两规”已经开始在北京各大医院实行。北京一位三甲医院的药房管理人员介绍,为了执行“一品两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进行了大量工作,同一品种一般保留了一个疗效较好的品牌药,另外再保留一个价格相对便宜的药,以前同品种的其他药都退回到生产厂家。在北京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记者看到,医师在药品通用名后有的加有“三角符号”,有的则没有加,到药房一问才知道,加有“三角符号”的药品是只两个品规中的便宜药,贵的则没有加注三角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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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很多国内企业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在采访中,一家企业的代表认为,《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使用药品通用名限制,医院进购药品遵循“一品两规”,等于取消了患者对药品的可选择性。这样实际更加刺激了药品供应商的趋利性,药品供应商更关注药品进入医院“公关”。“一品两规”实质上是通用名产品多选二:同种药品两个供应厂家(或者几个厂家),一个品种两种剂型,一个剂型两个规格。这就大大减少了供应商的数量,提高集中度,而且会产生“马太效应”,强势厂家更强,弱者将被淘汰。

    有的企业界人士还认为,“一品两规”有利于外企和外资企业。由于他们有专利技术、单独定价、垄断技术等有利条件,更有赞助医院的大批资金,使得其得天独厚,占尽优势。有的采访者还据此认为,国内普药仿制药企业将部分或者全部失去一些大医院市场,以后大医院将是外资药企和合资药企的“天下”。

    针对医院在实际用药过程中出现的同种药品一个是国产的、一个是进口品种的问题,卫生部医政司一位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卫生部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出发点就是满足患者的利益,尽可能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当然“一品两规”并不是说一定要一个是国产的一个是进口的,而是根据需要,如果国产药品就能满足需求的肯定选择两个品种是国产的,这方面是没有限制的。至于是否会对国内一些药品生产企业造成影响,他认为难以避免,但是低水平重复的药品生产长期维持下去可能对医疗安全、对于中国制药的发展也不是非常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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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记者了解,国内一些制药企业已经开始成立专门的药政公关部,专管招标采购和处方药营销管理中的问题,以便及时快速解决问题。

    ■处方点评,医生忧

    处方点评是新《办法》的最大亮点。以前医生开具大处方、天书处方,医院一般都不追查,少部分医院开展的处方检查,也是蜻蜓点水,应付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办法》开始实施后,处方点评成为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的强制要求。《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对此,一些医生表现出不适应,也有一些医生不以为然。不适应的医生担心处方点评时自己的处方被“通报”;一些不以为然的医生认为,处方评价的标准还没有出台,等有了标准再执行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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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位三甲医院的院长认为,处方点评重点应在评价是否存在大处方、滥用药,以及不合理用药。例如抗生素的使用,应该严格遵循安全、有效、低价的原则,特殊病人可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抗生素,如对于严重感染病人,则强调“阶梯用药”,即先用抗菌作用强的药,待病情稳定后,改用一般性抗生素。应提倡医生用药要与患者多沟通。开处方前,医生要将药物的性能、疗效和档次向患者解释清楚,要根据用药原则和病人的情况合理用药,增加用药透明度。

    北京一家三甲医院的药剂科主任向记者表示,影响药物合理使用的因素很多,并且是互相关联的,如果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处方评价标准,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等工作很难落到实处。记者在北京的几家大医院了解到,相关的处方点评工作都还没有开展,具体点评什么样的内容,点评的标准如何制定有待研究。

    新《办法》执行过程是一个新旧观念转变的过程,不会一步到位,需要一定的时间。一些舆论的批评指向,直指卫生部门和整个制度体系中的问题,实际上,批评容易,解决存在的问题困难。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患者、还是医生、药师,都认为《办法》大部分内容是符合实际的,也有一小部分内容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调整。

    文/本报记者 熊昌彪,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