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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卖假药”何必承诺?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7.23
     据媒体报道,日前北京朝阳区的42家零售药店及1家药品批发企业签约,承诺不卖假药和过期药。今后,朝阳区内的497家药店都将纳入“迎奥运——诚信守法放心药”管理站,打造该区的“放心药工程”。

    看了这则新闻,我仿佛想到了公务员承诺不迟到早退、医生承诺不收红包回扣、领导干部承诺不收礼受贿、警察承诺不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其实,作为药店,坚决不卖假药本是应有之义。让笔者不解的是,这应有之义又何必再三承诺呢?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二倍至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销售假药本是违法行为,这就使“迎奥运承诺不卖假药”的倡议,更让人感觉不是滋味。

    而且,将“迎奥运不卖假药”作为宣传的“卖点”,难保消费者不会产生这样的疑虑:奥运会要举办了才承诺不卖假药,难道平时就可以卖假药了吗?倘若消费者产生了这样的疑虑,这场本是为了树立自己文明形象的活动,岂不成了反而损害自己形象的闹剧?

    另外,让笔者最为担心的还是,通过自律,固然可以保证不故意售假,但“非故意售假”有时却防不胜防,在这种情况下,药店是否真有百分之百鉴别假药的能力?药店经营的药品品规数量少则三四千,多则上万,面对如此多的品规,药店能保证自己万无一失吗?即便能,又倘若药店从医药公司采购的药品即为假药呢?药店现有的技术手段,又是否能让其牢牢把住关口?应该知道,承诺绝非仅仅是说说而已,而是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一诺千金”是也。

    (苏铭),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