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484382
药品条形码不规范不可不防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23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7.23
     据报道,日前成都一家连锁药店收到当地质监部门一张近万元的处罚通知单。原来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在该连锁药店检查时发现,部分药品包装所使用的商品条形码存在不规范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进行了行政处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如下想法的药店却不在少数:“我们是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GSP的有关规定经营的,这两项法规对商品条形码的使用都没有规定,并且所售药品从厂家或经销商处购进时都已在包装上印有条形码,自己无法左右条形码的注册使用状况,所以条形码是否规范,与药店无关。”

    可实际上,作为一种商品,如果药品包装上使用了条形码,就应当执行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形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厂家识别代码(商品条形码)有效期为两年”;第三十五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伪造的商品条形码的,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一些药店管理者对这些规章一无所知,所以常常存在所经销药品的条形码不规范,自己却不知情的情况。

    如今,多家连锁药店因此受罚,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若还这样稀里糊涂,就会给药店带来经济损失,甚至还会影响药店的声誉。所以笔者认为,各地药店应以此事为教训,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购进商品条形码识别设备,在购进验收环节上把关,将不符合《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的不合格药品清除出来,在源头上保证上架药品条形码规范;同时相关行业协会还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针对大多数经济实力不强、无力添置设备的药店,组织相关知识培训,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议,使这些药店掌握切实可行的鉴别方法,“通晓法规,有效利用”。不再使药店成为商品条形码管理的“门外汉”。

    (杨玉明),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