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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原料血浆检疫期不少于90天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7.24
     本报北京讯 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后的合格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血液制品批签发时,应在批记录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的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产品不予批签发。这是7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的《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要求的。

    根据通知,原料血浆检疫期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献浆员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年6月底前建立原料血浆检疫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做好向辖区内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传达及宣传工作,并监督尽快落实和实施原料血浆检疫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对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是保证血液制品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血液制品安全性,也符合《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要求。

    (国讯),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