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药业版 > 药品监督
编号:11484067
正确理解法规中的期限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作为一部综合性较强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其中涵盖了药品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因此条文中出现很多有关期限的规定,如《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药品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变更中出现的“30日”、“15个工作日”,第六十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中出现的“7日”、“15日”等。“日”与“工作日”这两个时间概念反复出现,但在对这些时间的具体计算中,不同职能部门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理解。通常情况下,工作人员在办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变更中,对于企业申请变更的时间计算为“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此处的“30日”理解为30个自然日,含节假日在内。而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对有关药品采取查封扣押后,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时,却将“7日”理解为7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在内。针对上述现象,《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作专门规定。

    笔者认为,将“日”理解为“工作日”有失偏颇。从《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来看,“日”与“工作日”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否则,上述条文就无需出现“30日”、“15个工作日”的规定。这一点还可以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看出,如申请复议的时间为“60日”,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相对人须在“5日”内进行审查,在“7日”内发送申请副本等,对于这些“日”的计算,《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专门做了规定,即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那么这也就意味着除此之外的“日”均应以“自然日”计算,含节假日在内。

    那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日”又该如何计算?笔者认为,虽然行政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但执法人员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计算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以此规定,如果某药品监管部门2007年7月16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应当自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规定,这一期限应从7月17日开始计算,除去法定假日周六、周日,该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7月25日之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唐慧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