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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监督和处罚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五十条 进口药品必须在《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厂或包装厂完成生产和最终包装。不得在其它国家(或地区)进行生产、改换包装、加贴中文标签和补装中文说明书等。违反上述规定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受理其已到岸药品的进口报验。

    第五十一条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单位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必须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二条 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国外制药厂商,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进口药品使用中发生的不良反应,包括在国外发生的不良反应。未按规定报告进口药品的不良反应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国外制药厂商负责。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禁止销售、使用:

    (一)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进口药材批件》进口的;

    (二)伪造、假冒《进口药品注册证》、《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药材进口批件》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销售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外制药厂商提出警告:

    (一)进口检验一批不合格的;

    (二)未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

    (三)擅自更改包装和标签的;

    (四)包装、标签未注明《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以及未用中文注明药品名称和主要成分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其进口检验:

    (一)进口检验二批以上不合格的;

    (二)未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文说明书内容的;

    (四)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警告二次以上的(含二次);

    (五)超出《进口药品注册证》限定的使用范围的;

    (六)已被国外药品主管当局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中国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