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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复审范围与职责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申请复审:

    (一)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依法受理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不服的;

    (二)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给予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药品行政保护机关撤销或者终止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服的;

    (四)向药品行政保护机关申请依法撤销行政保护,药品行政保护机关不予受理或没有依法撤销的;

    (五)向药品行政保护机关申请制止侵权行为,药品行政保护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第五条 对药品行政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药品行政保护的复审工作。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复审委员,其成员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主管领导和药学、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家组成。,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