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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 辖
http://www.100md.com 《中国药事管理》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负责查处辖区内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可依据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药品科研、生产、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药品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可会同军队药品管理部门进行调查,需要行政处罚的,由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特需药品的行政处罚不适用本程序。

    第八条 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填写《案件

    移送书》(附表1)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

    政机关。受移送地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地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受移送地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

    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