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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8.07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实践中,时常出现以生产、销售假药为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来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以生产、销售药品资质的主体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构成非法经营罪?对于这些问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争议。笔者结合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就生产、销售假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界限逐一分析比较,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参考。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与该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是主观方面不相同。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行为人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一般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结果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结果,而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三是犯罪目的不同。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行为人通常具有非法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没有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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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并且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持直接故意态度,则属于以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方式来危害公共安全,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两点:一是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商标专用权。两罪除违反的制度不同外,生产、销售假药罪危害的是人身权利,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危害的是专用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二是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其中又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该罪的关键要件;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又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该罪的关键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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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行为人为了使生产的假药易于销售,往往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方法生产、销售假药,在这种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行为人为达到销售假药的目的而实施的手段或者方法。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也构成犯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本身也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与诈骗行为比较容易混淆。该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前者的危害主要指向药品管理制度和人身权利,后者的危害主要指向财产权利。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三是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定罪标准;而诈骗罪以骗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何谓数额较大,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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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存在以生产、销售假药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纯粹是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以生产、销售假药骗取对方信任为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其生产、销售的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定诈骗罪为宜。如果行为人以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的,以生产、销售假药骗取对方信任为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且其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此种情况下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定罪处罚。

    ■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客观方面包括五类行为: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是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四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五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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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比较明显,易于把握和判断,且一般情况下,两罪不会出现竞合。但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第一类行为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尤其是销售假药罪时常出现想象竞合,即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无证经营假药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且未授予《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销售药品的行为,其中包括部分假药,且情节严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既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构成销售假药罪,应数罪并罚。另一种是行为人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且未授予《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而专门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为宜。理由:一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按刑罚较重的罪处断比较合适。二是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第一种情形“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中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从立法本意来说应当是指真品,而非假冒品。

    河南省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石超钧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