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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原因 对症下药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7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8.07
     本期话题: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调查工作怎么办

    我们一般都是先做说服工作,重点突出法律宣传,让当事人理解监督检查的性质,请其守法配合。二是检查时及时发现问题,以事实说话,对存在的问题以教育和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迅速、准确收集证据,并及时固定证据,可利用笔录和影像资料固定证据,使当事人打消只要不供述就定不了案的侥幸心理。

    ——网友“裴忠斌”

    检察机关可以零口供起诉,法院可以零口供宣判,依赖的是证据环环相扣,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这在我们日常监督中也应该适用,只要我们执法人员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取得行政相对人无法抵赖的证据,就不怕他不配合。

    ——网友“刘涛”

    我认为,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如何人、何时、何地、何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可以在没有询问笔录的情况下定案,零口供结案。如对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查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可根据经营现场的情景照片、现场经营的药品、购药者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该场所的药品经营行为;根据身份证、票据、账册及其他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额度等,并使各种证据形成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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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净客”

    我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清当事人“抗拒”执法背后的原因,然后再对症下药。

    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是出于对执法部门行动的不理解,认为执法人员是“找茬”、“同我过不去”,执法人员应提高自身监管水平和能力,举止大方规范、语言文明有力,积极消除或者减少行政相对人的敌意。如果是当事人心中有“鬼”,执法人员应采取看实物、查记录、拍照、录像等手段收集有力证据,如遇阻挠,可联合公安、新闻等部门,一旦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可及时立案直至结案。

    ——网友“孙树清”

    这种情况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换位思考,是不是我们的宣传工作没有做好?是不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的行为?针对上述情况,一要加强对药械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二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和约束力;三要适时进行案件回访,多与相对人沟通,弥补不足,取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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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是我们执法人员的问题,确实是相对人蛮不讲理,我们可以考虑采取联合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向他们的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反映情况,取得支持。

    ——网友“孙章如”

    现行的药械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规定了当事人接受检查的义务,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接受检查的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给执法人员办案带来阻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应从构建“和谐药监”的角度出发,采取“人性化执法”。对当事人的不配合、不接受,首要的是讲法律、讲政策,同时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做工作,从而使相对人自觉接受监督。如果当事人隶属于某一组织,如乡镇卫生院的某一职员,可以通过院领导协调解决。如果当事人是个人性质的诊所,对其不配合的行为,可以考虑从外围舆论上给其施加压力,让其接受调查。总之,执法人员不能简单用法、用权压人,否则易激化矛盾;也不能感情用事,而应沉着冷静。

    ——网友“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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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过程中如遇到不予配合的当事人,不妨开展“四讲活动”。一是讲道理。着重讲清法律法规要求;二是讲危害,包括违法行为对公众的危害和对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危害;三是讲后果,告诉行政相对人如不配合可能带来加重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四是讲诚信,讲清其不配合,就是在降低自己的商业信用度,是在为自己企业发展人为设置障碍。在案件处理后,还要积极主动地帮助相对人出点子,抓规范,最终使其实现规范经营。

    ——网友“黄久平”

    我认为,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原因不同,应采用不同的方法应对。

    一是当事人自认为有“靠山”,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寻求支持,打消当事人的嚣张气焰。二是当事人认为不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难以获得违法相关证据,这样可以逃避行政处罚。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告之已掌握的强有力证据,询问调查只是弄清一些情况,不接受调查并不能使其免除行政处罚。三是检查地点不合适,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名誉,引起当事人的反感从而拒不接受询问调查。一般地,涉嫌违法接受询问调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讳莫如深的事,他们不愿意被其他人知晓,所以如果是在营业场所或是诊疗现场,因为害怕顾客或是病人知道,当事人自然不会配合。执法人员应选择当事人认为合适的地点进行询问调查。四是检查时机不合适,确实干扰了当事人的工作,这种情况,执法人员要有足够的耐心等待当事人处理好手头的工作再作询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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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刘燕”

    一般说来,当事人拒不接受询问调查,其主要原因无非有以下几种:一是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态度粗暴,导致相对人产生抗拒情绪;二是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说,执法人员未必能掌握确切证据,也许事情就不了了之;三是担心言多必失,害怕自己言语不当而让执法人员掌握更多证据,导致处罚加重;四是“死猪不怕开水烫”,认为反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已被办案人员掌握,自己说不说都一样。执法人员一定要在认真分析原因后,对症下药。如果是自己执法不当引起的,应该主动道歉,请其他人出面劝解,或者请其他执法人员出面,等现场气氛缓和、当事人情绪好转后,再进行调查询问。对心存侥幸或担心言多必失的,不仅要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更重要的是要掌握证据。可以从当事人的亲属、同事、当地居民以及药品供应、购买和使用人员等外围人员入手,充分调查取证,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认真记录和分析,锁定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对怀有第四种心理的当事人,则要告诉他:我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你的违法行为,我们也有零口供结案的权力,但调查取证是办案的必经程序。而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的配合程度,也将是量罚轻重的考虑因素之一。

    ——网友“张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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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