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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审须做到“八要”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8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8.08
     案件核审是保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步骤,也是药监系统内部的制约机制。通过核审,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办、审、批”三分离,能够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处罚,减少复议案件或败诉案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案件核审人员必须做好八要:

    要审核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公民个人的药品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因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确定案件处罚主体资格的关键。

    要审核案件证据是否确凿。一般案件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药监办案人员收集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笔录或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材料和鉴定结论等。它是案件定性处罚的主要依据。因而核审时,不但要理顺它们之间的证据链,同时也要审核其是否相互佐证。

    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这是案件处罚的关键。案件审核人员必须弄清楚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哪个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范畴,准确地运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

    要审核案件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具体。办理案件,除了找准“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看法律法规“条”、“款”、“项”的引用是否准确无误,如果引用错误会导致整个案件的败诉。

    要审核案件的处罚是否恰当。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罚是否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例如《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执法人员按照货值金额六倍进行处罚,那么处罚是错误的。

    要对案件处罚是否存在人为的不合理因素审核。如同一时间、同一地方、同一类型案件的处罚,是否存在畸轻畸重,这也是办案所忌。只有执法一视同仁严肃认真地执行法律,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

    要审核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存在程序不合法,就会导致案件处罚无效。如:办理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若果只有一人,就程序不合法,案件处罚无效。

    核审案件发现问题时,要拟出解决办法。审核人员的责任是什么重要的,在核审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案存在“问题”,在阅案记录中不应当熟视无睹,而应列出“问题”的条目和解决“问题”的条目,提出意见供以便经检办案人员补充完善。, 百拇医药(翟玮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