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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消费者利益 苏州力康依法维权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8.20
     ■依靠执法部门 加大打假力度

    随着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打击力度的加大,尤其是公安机关实施“全程打击”、“精确打击”的执法战略,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新工作格局,人民法院也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明确作为出打击重点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分子已感受到法律强大的威慑力。

    近年来,苏州力康公司在打假过程中得到各地公安部门的支持,加大维权打假工作的力度。如今年在安徽太和打假,太和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苏州力康的报案后,非常重视,立即做出反应,夜以继日地调查取证。至目前为止,已抓获2人,并正式批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苏州力康“打假维权中心”的打假人员已配合各地公安机关端掉全国假冒力康厂名、厂址、商标生产的黑窝点不下5家,配合各地工商机关打击侵犯力康专利的生产企业20多家。

    面对法律的严惩和苏州力康的穷追不舍,一些仿冒苏州“力康霜”产品的商家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反思,主动与力康联系表示歉意,并提出和解的愿望。而苏州力康公司致力于在市场上凭借过硬的技术力量和可靠的产品质量,诚信经营,帮助被各类皮肤疾病折磨的人们消除痛苦。所以,当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致歉和和解请求时,苏州力康经过慎重考虑,同意了他们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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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成立于2000年6月,主要从事疑难皮肤性疾病的防治研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02年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托研究所强大的科研实力成立。自创建初始,苏州力康就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此专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至今已获国家专利30多项。2006年,苏州力康还成为了《中国知识产权报》理事单位。

    尽管苏州力康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强烈,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无法完全阻止不法商家对力康产品的侵权。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美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两家。苏州力康之所以答应这两家公司的和解要求,是因为对苏州力康来说,除了发展经济外,还要忙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自企业创建以来,苏州力康就通过与苏州慈善公益总会及各政府部门的合作,实现公司“回报社会,关怀弱势”的慈善愿望。几年来,无论是赈灾救助及教育、卫生捐赠,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还是参与大型慈善公益活动,苏州力康都实实在在地以实际行动体现着企业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几年来,力康公司发起或积极参加的慈善活动有100多次,向社会各项慈善活动捐款、捐物价值超过二百万元。今年7月,苏州力康又一次参加由苏州市慈善总会、《姑苏晚报》社等单位共同发起的“和谐苏州,爱心助学"活动,帮助困难家庭的子女渡过难关,用爱心照亮他们的求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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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力康希望有一天可以将精力全部用在发展企业和做公益事业上,而不是打假维权。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苏州力康相信这一天一定会到来。

    文/立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苏州“力康霜”为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定: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生产的力康霜构成知名商品。

    判决书指出:苏州力康所、力康公司生产销售的“奇力康”牌力康霜自投放市场以来,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和相关部门的认可,多次评优获奖,其产品销售范围遍布全国绝大部分省市,销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同时,力康所、力康公司通过在各大报刊杂志刊登广告的形式,对其力康霜产品进行宣传。由于“奇力康”牌力康霜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亦进行了一系列维权活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依法认定为知名商品。其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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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来,经过司法机关审理并执行的力康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有关案件还有:“黔东南州苗岭苗族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代理商“上海五联实业有限公司”,先后总计被人民法院冻结和查封银行存款740万元人民币;查封淮安百纳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人民币;查封常州市天康医疗用品厂银行存款40万元人民币;对杭州利惠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相应财产5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一审判决赔偿人民币40万元;判决安徽省亳州市钰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人民币30万元。这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效遏制了日益猖獗的制假售假行为,依法保护了力康公司的合法利益,展示了我国政府与相关执法部门对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

    文/建中

    ▲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美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苏州力康公司的致歉声明

    致苏州力康公司及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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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生产、销售的“达维先”牌力康霜(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亿达康”牌力康霜(杭州美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了和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力康)知名商品“奇力康”牌力康霜相同的名称,以及相似的包装、装潢,误导了广大消费者,并对苏州力康的产品市场造成严重混乱,构成了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奇力康”牌力康霜为知名商品,“力康霜”三字也属于知名商品的专有名称,我公司使用了以上产品的名称和相似的包装,侵犯了苏州力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有类似判例,判处赔偿苏州力康几十万元乃至几百万元不等。对此本公司已经意识到该行为的不正当性,现特致歉如下:

    从即日起,我公司收回侵权产品并做相应销毁或更换包装处理,并停止在任何产品上使用“力康霜”三字,包装、装潢也不能类似。对于之前本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广大消费者造成的误导和对苏州力康造成的不利影响,本公司愿意通过报刊公开道歉,希望能消除因本公司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以此告诫广大同行,苏州力康的“奇力康”品牌及“力康霜”作为知名品牌及专用名称是不容侵犯的。
, 百拇医药
    最后,再次向被我公司侵权的苏州力康公司和广大消费者表示歉意,并希望得到谅解。

    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美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7日

    ▲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美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书

    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美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使用与知名商品“奇力康”牌力康霜相同名称及相似的包装、装潢(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最后批号为2007年7月6日,杭州美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最后批号为2007年5月1日),构成了对苏州力康皮肤性疾病研究所、苏州力康皮肤药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力康)的侵权,为消除影响,我公司承诺如下:
, 百拇医药
    一、即日起停止在本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任何产品上使用“力康霜”字样及与“奇力康”牌系列产品相同、相似或谐音的包装、装潢。

    二、市场上正在流通的侵权产品(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达维先”牌力康霜等、杭州美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亿达康”牌力康霜等),由本公司自即日起负责召回,并予以销毁或更换内、外包装。

    三、本公司库存或尚未入库的(委托加工未交货或其他方式存在的)侵权包装材料(包装盒、包装瓶、说明书、标签等)及与侵权产品有关的材料等,由本公司自即日起三天内统一销毁,并承诺以后停止加工使用。

    四、对于此前本公司生产、销售“力康霜”、“奇力康”牌系列产品导致苏州力康进行法律诉讼及非诉讼调查产生的费用,本公司愿意支付给苏州力康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作为补偿。

    五、本公司承诺,自即日起若再出现与本承诺书第一条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包括其他侵犯苏州力康权益的行为,本公司愿意支付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作为侵权赔偿。如该赔偿不能补足苏州力康公司的全部损失,本公司愿意承担因侵权给苏州力康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各种相关费用)。

    六、本承诺书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管理层本人及其亲属如发生承诺书第一条所列侵权行为等同本公司实行侵权行为,苏州力康有权向本公司依据本承诺书的相关条文索取相关赔偿。

    承诺人:杭州达维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美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7日, 百拇医药(立强;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