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480991
药品零售企业出租转让柜台被严禁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2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785期
     (记者张东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做出规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

    规定包括,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经营非药品时,必须设非药品专售区域,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销售,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志。非药品销售柜组应标志醒目,非药品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不得将非药品与药品放在一个区域内销售。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已明确需要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必须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不得擅自悬挂或向消费者发放未经审批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