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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能否成为问责信息来源
http://www.100md.com 2007年8月3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8.30
     据6月25日《人民日报》报道,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对在海南省范围内发生的,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除了负有法律、纪律责任的直接负责人外,负有政治和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也将被追究责任,问责情况还将向社会公布。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县级以上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均可以成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就食品安全工作而言,海南省的《规定》将“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等均可以成为问责信息的来源”进一步明确的做法,不但强调了媒体的监督作用,同时也再次强化了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意识;当然,同样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媒体本身的一些特点,将媒体作为问责信息来源的做法应该谨慎;更有观点认为,由于个别媒体在某些食品安全事件上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因此除了对相关官员的问责之外,还应该加强对相关媒体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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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相关观点编发如下。

    ——编者按

    正:★媒体作为民意表达的渠道之一,它在报道好党和国家重要新闻的基础上,还要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以防止行政权力对于媒体报道的过度干预,从而保证媒体在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媒体是巨大监督力量

    好的媒体既是政府意志的表达途径,也是民意表达渠道,它一直以来都在责无旁贷地承担着舆论监督的责任。海南省将媒体报道作为官员问责的信息来源之一,既体现了媒体的巨大舆论监督力量,也体现了政治上的开明和进步。

    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尽管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从业者的失实报道,影响了人们对媒体的印象,但整体来讲,由于多数媒体对于事实真相的披露和对事实的坚持,使得媒体越来越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成为食品安全监督的急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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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近些年来所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多数都是由媒体率先揭露,然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进而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最终才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而解决的。久而久之,食品安全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逐渐形成了“媒体报道——监管部门行动——问题得到查处”的模式。当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滞后于媒体报道,反映了我们的食品安全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同时更体现了媒体对于社会所具有的深刻洞察力和强烈责任感。

    作为领导干部问责的信息来源,媒体在报道过程中一定要保证其真实性,并将真实性作为报道的基础。只有保证报道的真实性,才能保证公众对事件判断的准确性,从而实现舆论引导的正确性。

    当然,媒体作为民意表达的渠道之一,它在报道好党和国家重要新闻的基础上,还要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以防止行政权力对于媒体报道的过度干预,从而保证媒体在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笔者相信,借助媒体的强大舆论监督力量,我们的食品安全工作会更加透明、公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满意度也会日渐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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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宜启

    正:★媒体所披露的新闻必须是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而获得的,既不能道听途说,也不能闭门造车,随意杜撰;政府有关部门则要按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程序与要求进行现场调查,摸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严格追究。

    ▲强化舆论监督拓宽问责渠道

    应该说,海南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明确规定媒体曝光可成为问责来源的做法,无疑在拓宽领导干部问责信息来源,推进问责体系建设方面开了个好头。笔者认为,在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注重舆论监督,发挥媒体力量,让媒体曝光成为食品安全事件的问责信息来源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段时间以来,诸如瘦肉精、多宝鱼、红心鸭蛋等食品安全事件连续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焦点。食品安全工作的预警、监测、食品标准、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等诸多方面的有待完善,使得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尚未实现制度化、长期性的有效监管。因此,在加强食品安全问责体系建设上,有必要拓宽问责渠道,吸纳媒体参与进来,让媒体曝光成为追究领导责任的重要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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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助于自身的影响力,媒体不仅可以及时暴露问题,而且能够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巨大的监督力量。一方面负责任的媒体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发生过程中乃至发生以后可以起到事前预警、事中揭示真相、纠错纠偏、事后警示的作用,从而避免小患积成大病,导致更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媒体通过深入调查、访问等途径,可以及时发现一些隐藏的问题,把事情真相告诉政府和群众,便于政府根据真实情况快速采取行动,避免事态的恶化,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各方面损失。

    当然,将媒体曝光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事件的问责来源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原则。作为政府问责的信息来源之一,媒体一定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即媒体所披露的新闻必须是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而获得的,既不能道听途说,也不能闭门造车,随意杜撰;政府有关部门则要按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程序与要求进行现场调查,摸清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责任追究办法进行严格追究。

    安徽省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朱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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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依托职业化的记者队伍和成熟的发布平台和机制,媒体总是能够及时发现一些较为隐蔽的食品安全事件并予以曝光。因此,媒体的客观报道能够扩大食品安全监管者的视野,弥补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

    ▲媒体有助于弥补政府监管不足

    要有效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不仅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媒体等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拓宽问责信息来源。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媒体独有的舆论监督作用,因为它既是民意表达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沟通的重要桥梁。

    同样,依托职业化的记者队伍和成熟的发布平台和机制,媒体总是能够及时发现一些较为隐蔽的食品安全事件并予以曝光。因此,媒体的客观报道能够扩大食品安全监管者的视野,弥补政府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此外,由于媒体监督的公信力,公众更容易关注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并期待有关部门的解决。因此,政府应充分重视媒体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政府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的一个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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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否认,个别媒体在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偏颇之处,甚至还出现过个别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而哗众取宠、夸大事实的案例。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绝大部分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的促进作用。纵观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正是由于媒体对于一系列不安全事件的及时曝光,才不断推动了地方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对制售假劣食品行为予以打击,从而维护了百姓的饮食安全。因此,对于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应予以充分重视,深入调查取证。一经调查属实,就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干部予以严厉问责,并将事件调查与处理的结果及对相关人员的问责情况通过媒体向民众通报。

    要使媒体曝光有效发挥对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地方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保持正确的态度;要为媒体监督创造有利条件,营造宽松的媒体监督氛围,不能因为把媒体曝光作为问责信息来源而将媒体拒之门外,躲避记者采访,甚至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给当地媒体施加压力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阻止媒体曝光食品安全事件。某地不是出现过当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外地媒体曝光,而本地媒体却“集体失语”的怪现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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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上看,目前,各级政府都在为创造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而努力。海南省明确规定媒体曝光可作为问责信息来源的做法,就体现了地方政府对于媒体舆论监督的尊重和认可。与此同时,媒体也应以更加严格的自律和更加客观的报道来回应这种尊重和信任,对于食品安全事件,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客观、公正以及富有建设性的报道。

    四川省德阳市绵竹食品药品监管局 孔祥健

    反:★面对媒体曝光,作为监管者我们需要深刻反思,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到底是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疲于修补的被动监管状态,还是变被动为主动,着力建立一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模式?

    ▲监管者不是“救火队员”

    近几年,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诸多不良事件和问题大多是经媒体曝光揭露出来,进而相关部门介入,使危机得以化解,矛盾得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媒体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由此而将其作为问责官员的信息来源,却未必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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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食品安全工作是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复杂工程,环节多,链条长。在这项浩大的工程中,监管部门的主动监管才是最行之有效、最能防患于未然的。如果将媒体曝光作为启动问责程序的来源,则很容易助长监管部门错误的工作思路,即他们所关注和极力去“探索”的是媒体最近在关注什么,凡是媒体关注的我才去下大力气抓,下大力气去解决,而媒体注意不到的地方则不闻不问,得过且过。如此一来,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何谈起?食品安全的这条长长的链条谈何顺畅?百姓的饮食安全怎能得到有效保障?

    媒体曝光成为问责的信息来源,还容易形成这样一个弊端,即让监管者成为被动的“救火队员”。我们不否定媒体监督的作用,但如果日常的监管工作过度依赖于媒体曝光,那么,难免会形成这样一个怪圈: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媒体曝光——监管部门介入。哪里出了问题,监管工作才跟到哪里,这样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成了消防队员,监管工作只能处于“日日救火”“天天补牢”的疲惫状态之中,这样还怎么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http://www.100md.com     面对媒体曝光,作为监管者我们需要深刻反思,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到底是要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疲于修补的被动监管状态,还是要变被动为主动,着力建立一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模式?

    山东省夏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志红

    反:★对于媒体曝光的事件,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对“负面新闻”不闻不问,更不能将曝光当作“洪水猛兽”,而应将其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契机和突破口。在问题出现的时候,尽快解决和处理好公众的饮食安全问题不是比“急着定责任”、“忙着打板子”更紧迫吗?

    ▲舆论取向不应成为处理问题的标尺

    海南省出台的《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将新闻媒体曝光作为领导干部问责的信息来源之一,充分表明了该省实施问责制的决心和力度。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笔者认为将媒体曝光作为问责信息来源应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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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监督是社会通过媒体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力量之一。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媒体曝光不但满足了民众对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而且可以实现其对行政权力的有效舆论监督。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在某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于某些地方媒体被行政权力干扰,报道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打折”,这样,无法保持新闻报道客观性的媒体怎么能正常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进而成为官员问责的信息来源呢?

    当然,审视媒体本身,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经济利益的诱惑,个别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容易掺入不客观因素,导致报道的“非正常性倾斜”。个别媒体不是为吸引读者眼球,寻找“看点”,而曾出现过新闻造假的行为吗?“谬误出于口,则乱及万里之外。”这种不负责任的报道必然会引起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影响到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

    尽管新闻媒体的介入,对于广大群众了解事件真相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舆论取向不应成为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标尺,更不能代替科学的研究和调查。“术业有专攻。”媒体毕竟不同于研究机构,新闻从业人员毕竟无法替代研究专家,媒体采编人员在采写稿件的过程中很难保证每篇稿件都能准确无误地从整体上把握好食品安全事件,因此将媒体曝光作为官员问责的信息来源的做法仍需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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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对于媒体曝光的事件,政府及相关部门不能对“负面新闻”不闻不问,更不能将曝光当作“洪水猛兽”,而应将其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契机和突破口。在问题出现的时候,尽快解决和处理好公众的饮食安全问题不是比“急着定责任”、“忙着打板子”更紧迫吗?

    浙江省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南湖区分局 江林中

    反:★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只能作为政府部门问责官员的信息来源之一,有只其曝光内容经调查属实后,才能作为问责依据,并根据调查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因此,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在对官员进行问责的过程中一定要理性对待媒体,报道将报道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而不是问责依据。

    ▲信息来源≠问责依据

    随着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关注度的日益提高,各类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的报道也层出不穷。不可否认,媒体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一环,对暴露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阴暗面,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许多违法乱纪行为正是通过媒体的报道才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息来源并不等于问责依据。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看来,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只能作为政府部门问责官员的信息来源之一,只有其曝光内容经调查属实后,才能作为问责依据,并根据调查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因此,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在对官员进行问责的过程中一定要理性对待媒体报道,将报道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而不是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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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的信息来源能否转化为问责的依据,关键在于新闻报道的属实与否、准确与否。因此,不断提高媒体所报道信息的可信度便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媒体要不断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不断提高其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不能为追求轰动效应,歪曲事实或制造新闻。同时,报道者应该保持高度的证据意识,对所采集的资料妥善保存,以备行政问责或与被报道者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对于报道有违客观事实,产生不良影响的,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徽省岳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燕飞

    第三种声音★现在都是媒体在行使监督的权利,那谁来监督媒体呢?笔者认为,问引入责制无疑是个好办法。

    ▲问责也应适用于媒体

    毫无疑问,媒体曝光的食品不安全事件一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当然可以成为相关部门及人员问责的信息来源。想想看,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很多不都是媒体揭露出来的?人们也不禁产生疑问:为什么总要等到媒体曝光之后相关部门才开始关注?海南出台的这个问责制度,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无疑给领导干部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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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正当我们称赞这些记者为曝光商贩们的不法行为所做出的辛勤劳动时,一些事件却让我们对个别媒体的报道产生了怀疑。今年3月份,有媒体爆出“香蕉致癌”的报道,导致了人们“谈蕉色变”,很多人被误导以为吃香蕉会得癌症而拒买香蕉,此后海南的香蕉销售量急剧下降、价格猛跌,蕉农们损失惨重。其报道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给国内的香蕉产业带来了严重打击,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该类新闻事件带来的思考使人沉重。媒体曝光可以成为相关官员的问责信息来源,但对于媒体的错误舆论引导是否也应该问责?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媒体在对敏感问题进行关注时,既能积极主动地报道,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又能做到慎重客观。

    现在都是媒体在行使监督的权利,谁来监督媒体呢?笔者认为,引入问责制无疑是个好办法。从“香蕉致癌”等新闻事件来看,假如媒体在发布新闻之前,能够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进一步确认事件的真实性,那么就不会产生这样恶劣的影响,也不会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局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作用时,也应该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问责制不仅适用于政府部门,也同样适用于媒体。

    浙江省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叶淑芳, 百拇医药(张宜启;朱凌志;孔祥健;王志红;江林中;张燕飞;叶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