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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建议制定紧急采供血应急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7年第33期
     看了7月26日《观点》栏目中《制度不能让医生左右为难》的评论,笔者也想发表一些关于临床紧急采血用血方面的看法。

    自从《献血法》颁布以来,笔者所在的地级市所辖的十个县市医疗机构的储备用血均由地级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这种方式在防范传染病的环节上的确是一种进步。但是在临床应急用血的时候,却存在许多不便。且不说中心血站也不能保证随时都有备血,即便马上就能提供血源,不少地方在路途中最少也要花费2个小时,这对于紧急抢救而言,无疑十分危险。

    其实《献血法》和《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都明列了医疗机构需要应急用血时,可以临时采血的情形。但要以“确保采血用血安全”为前提,其中必须符合“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三项条件等要求。使得紧急采用血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启动。因为在短时间内要完成相关传染病的检测,即便对中心血站也是个难题,更何况是“下面”的医院。

    为此,笔者建议制定紧急采供血应急制度,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在采血和用血安全之间找到相对可行的平衡点。例如把近期参加了各县市的义务献血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存入电脑中,在紧急情况下动员他们献血(为此,应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由于这些人员接受了相关检查不久,感染传染病的机会相对小一些,从而为用血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如此,类似“医院备血不足,母婴术中双亡”的遗憾事件,就可能得以避免。

    其实,在献血法颁布之前,不少县市级医院都有采供血的经验,所以,只要能对血源质量能有一个相对安全的保障,由他们在紧急情况下采用血,是完全可行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