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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建立药物不良反应风险救助基金
http://www.100md.com 2007年9月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7年第33期
     齐二药假亮菌甲素事件中,受害者究竟应向谁提出索赔要求?据《中国青年报》2007年8月10日报道,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患者应该向谁主张权利,这里面到底有什么问题呢?

    卫生部在其新闻发言表态中,明确表示了卫生部的观点和意见,在齐二药事件中,中山三院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并希望能够在法律上界定清楚,谁应该是齐二药事件的责任主体。这件事情的发生,医院没有错(假设医院在实施抢救中没有过失的话),因为医院是经过正规流通渠道购进的药物,如果让医疗机构承担这部分责任,显然不公正。患方也没有错,患者生病后是到正规的医院去接受他所期望的正规而安全的治疗,如果让患方承担这部分损失,显然不合理。应该让该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来承担责任,但是据说齐二药已经破产,即使没有破产,如果它没有能力来支付法院判决的巨额赔偿费,又该怎么办?是否又要转嫁到医院或者患者身上呢?这确实是一个难题。

    其实发生这样的不幸事件,再次凸现了我国药品生产、流通监管上的缺陷和漏洞。从一系列的报道中得知,齐二药的生产资质是存在问题的,花钱买得GMP认证资质,生产缺乏科学而严格的管理。这说明,我国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此承担不尽监管义务的责任。

    同时,这个事件又表明,我国在药品使用风险上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即使是正规厂家依照严格的程序审批、生产的药物,也难免会发生药物不良反应,有的不良反应是在研究和临床试验中都没有发现过的。这必然会给患者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和损失,这种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这在我国目前还是一个空白,只能由患者本人承担。但是在国外,政府相关机构一般都建立药物不良反应风险救助基金,患方因为药物不良反应造成损害的,从基金中予以补偿和救助。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尽快进行调研和立法,尽快出台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的救助政策,设立药物不良反应救助基金。在目前还没有建立这种不良反应救助基金的情况下,国家应当责令药物生产企业提留一定经费作为药物临床使用风险保证金,一旦患者出现不良反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保证金中予以补偿,这样才可能解决当前患者起诉中山三院的这种无奈现象。

    当然该事件中,中山三院在对患者实施抢救和治疗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缺陷和过错,因这种缺陷和过错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 http://www.100md.com